法院判決·SCDV· 2024-05-13

勞訴字第30號 給付違約金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SCDV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
日期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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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為銷售身體保健相關產品之直銷公司,被告係於民國( 下同)108年4月1日即受僱於原告,原係擔任原告台東處處 長一職,後升任為花東區督導,並於110年間與原告簽有員 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其中第2條約定: 「乙方(即被告)對於甲方(即原告)之機密資訊應保持其 機密性,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或依乙方職務之正當履行, 不得交付、告知、移轉或以任何方式洩漏第三人或對外發表 ,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所利用或使用之,離職後亦同」; 第8條約定:「若乙方違反本合約之保密義務時,甲得立刻 終止與乙方間之勞動契約,乙方除應賠償甲方之損失外,並 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予甲方。」;第10 條約定:「乙方於本合約存續期間,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 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或經營與甲方直 接競爭之商品或服務。 (二)以自己或他人名義投資(包括直 接、間接投資或任何其他投資形式)與甲方業務相同或類似 之事業。 (三)於與甲方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司或事業擔 任受僱人,受任人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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