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2024-08-23

勞訴字第16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62條職安法第5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
日期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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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71,806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26日起迄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45,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臺幣2,171,806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62條職安法第5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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