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PHDV· 2024-04-02

勞訴字第2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PHDV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
日期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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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 任街道清掃之臨時工,每日工作時間4小時,每小時時薪為 新台幣(下同)176元,工作期間原至112年12月31日止, 惟於112年4月1日遭被告解僱。被告明知原告有心智功能及 肢體障礙,本應依原告體力及工作能力,予以調派適宜之 職務,乃被告於112年2月13日指派原告清掃馬公市○○國小 西側之人行道,因一般人行道設置緣石高度為0.15公尺~0. 2公尺,與一般道路之路面有高低落差,而被告並未提供防 護設施,致原告獨自一人於該時、地從事清掃工作時,因 不慎踩空致身體正面倒向地面,因之受有腰脊椎挫傷、第 五腰椎第一薦椎狹窄、下背嚴重疼痛等傷害,爰依勞動基 準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3條、第195條等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醫療費3萬元、原領工資補償91520 元、職業災害失能補償3萬元或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5萬元 、精神慰撫金35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2152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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