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2-27

勞簡字第127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27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176條民法第172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17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27
日期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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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參拾 肆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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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176條民法第172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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