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1-12

勞簡上字第1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7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7
日期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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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捌萬肆仟 柒佰捌拾伍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 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 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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