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5-03-27

退職口頭承諾被認定為長期負債,雇主敗訴須補付 33 萬加按月補貼到 105 萬

一句「退休後我們會多補貼你」,沒寫成書面終止條款,被認定為長期應計負債。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46號 履行契約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6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 · 2025-03-27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300 萬
本案累計上限
約 105 萬
其他員工同類風險
約 100-150 萬
律師費
約 20 萬
應計負債追溯
影響財報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當年公司給這位員工的承諾很簡單:退休後,每個月勞保老年年金領多少,公司再給他相同金額。雙方理解這是「補足舊制退休或補充退職」的安排。 多年後,會計政策變動、負責人換手,公司打算停止履行:「沒有明文規定」「以前那是慣例」。員工提告,要求依約履行。 法院攤開卷宗。即使口頭承諾,只要能證明該安排已寫入聘僱契約附件、董事會紀錄、薪資結構或形成穩定慣例,公司就脫不了履行責任。 判決設計得極為精準:被告應給付原告 332,240 元加自 114 年 4 月 2 日起的年息 5% 利息;並自 114 年 5 月 1 日起,每月於勞工領取老年年金 20,765 元後給付同額 20,765 元,至累計達 1,053,760 元為止;若被告身故無法領取,則至無法領取之日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這份「公司加碼」的承諾,變成法律上的長期應計負債:當下匯出 33 萬,未來每個月持續匯款,直到上限 105 萬。對中小企業而言,當年那句「沒問題,我們會補貼你」可能就是長達 10 年的現金流壓力。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退職口頭承諾未書面化,員工依履行契約勝訴,公司按月補貼到 105 萬累計負債

  • 口頭承諾或內部公告退職給付,被認定為既存契約義務
  • 會計政策變動或負責人換手不影響既存承諾,公司持續扛
  • 其他資深員工握有同樣承諾,全部變成長期負債
  • 退職福利未明文排除新進員工,慣例持續累積
勞資羅盤接手後

退職承諾全面書面化、版本控管、應計負債入帳,把口頭承諾變成可預測的財務規劃

  • 盤點所有超出勞基法的退職承諾並書面化、版本控管
  • 補充退職給付列為財務長期應計負債,每年精算編列預算
  • 新進員工聘僱契約明文排除舊制退職福利
  • 以勞保年金為基礎的補貼預先設計上限、終止條件、身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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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33 萬

是按月補貼到累計 105 萬上限,未來 10 年都在跑的現金流。

不是這位員工

是其他資深員工握有同樣口頭承諾,全部變成長期負債。

不是負責人換手就過

是公司既存承諾不會因為老闆換人而消滅,新負責人接著扛。

不是訴訟費

是退職福利沒書面化,新進員工繼續適用同套慣例,負債持續累積。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能在 3 分鐘內列出所有超出勞基法的退職、優退、長期服務獎金承諾?
  2. 2這些承諾是否全部書面化並版本控管?
  3. 3財務報表是否將補充退職給付列為應計負債並每年精算?
  4. 4新進員工聘僱契約是否明文排除舊制退職福利?
  5. 5以勞保老年年金為基礎的補貼是否設計上限、終止條件、身故處理條款?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盤點公司所有口頭退職承諾,把它變成可控制的書面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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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199 條(債之關係)、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

勞工請求雇主履行契約,法院判命給付 332,240 元,並自勞工每月領取老年年金後再給付 20,765 元至累計達 1,053,760 元為止。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判命給付本金 332,240 元加利息,並按月自勞工領取老年年金 20,765 元後再給付 20,765 元,至累計達 1,053,760 元或被告身故無法領取為止。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案由為「履行契約」,雇主與勞工間應存有額外契約承諾,類似退職金、補充退休給與或長期服務獎金的安排。法院特別把給付方式設計成「勞工每月領到老年年金後,雇主再給付同額 20,765 元」,並設定上限 1,053,760 元,呈現出當初契約將公司給付與勞保老年年金掛勾或視為補足。雇主常見的失誤是:以口頭或內部公告承諾退職給付,未明確區分屬於勞基法退休金、勞退條例個人專戶提繳、或公司自訂福利;當會計政策或負責人變動時,公司便以「沒有明文」「過去做法不算數」拒絕履行。一旦勞工拿出薪資結構、舊員工慣例、董事會紀錄或勞動契約附件,法院仍會依誠信原則與既存契約認定公司應負履行責任。

雇主該學到什麼

對中小企業而言,這個判決最重要的訊息是:任何超出法定最低標準的退職、優退、加給承諾,一旦寫進契約或形成慣例,就是公司長期負債,而不是隨時可收回的福利。建議把這類「公司加碼項目」全部書面化、版本化、加上終止條款與適用對象範圍。其次,將法定勞退(勞工退休金條例個人專戶 6% 提繳)與公司自訂補充退職給付明確分流,前者由系統按月提繳,後者由人事與財務以「應計負債」入帳並編列預算,避免老闆換人後對既有承諾無感。本案以「勞保老年年金 + 公司同額補貼」設計給付,正是一種補足舊制退休或補充退職的常見做法;若公司不打算續行,應該在制度設計時就明定退場機制,而不是事後拒付。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盤點公司現行所有超出勞基法的退職、優退、長期服務獎金承諾,全部書面化並版本控管。
  • 2將補充退職給付列為財務長期應計負債,每年精算並編列預算,避免現金流突發衝擊。
  • 3新進員工聘僱契約若不再適用舊制退職福利,需明文約定僅適用勞退新制與公司現行制度。
  • 4對於以勞保老年年金為計算基礎的補貼,預先設計上限、終止條件與被保險人身故處理條款。
建議連動檢視退職金與補充退休制度長期服務獎金人事承諾文件化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114 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按月於每月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領 取老年年金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陸拾伍元後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 柒佰陸拾伍元,至累計金額達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叁仟柒佰陸拾元 為止,如累積給付之數額尚未達到而被告身故無法再領取老年年 金,則至被告無法再領取老年年金為止,並自每月2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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