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5-03-17

勞訴字第3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4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4
日期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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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劉羽潔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鳳嬌新臺幣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4%,餘由原告劉羽潔負擔55 %、原告黃鳳嬌負擔41%。 本判決所命之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000元、60,0 00元分別為原告劉羽潔、黃鳳嬌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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