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5-06-25

一審被判確認僱傭關係+按月補付 36,588 元,雇主拖到高分院才翻盤

一句「他做不來就請他走」,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解僱,雇主一邊輸官司、一邊每月補工資。

原判決名稱:勞上字第14號 給付薪資等

114 年度 勞上字第 14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4 年度 勞上字第 14 號 · 2025-06-25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90 萬
按月補付薪資
~65 萬
律師費(兩審)
~25 萬
HR 與出庭工時
~8 萬
同制度連鎖風險
難以量化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員工在 113 年 1 月 13 日被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他不接受,主張這是違法解僱,向高雄地院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自 113 年 1 月 13 日起按月給付薪資 36,588 元,直到復職為止。 一審法院認定雇主終止契約不合法,判命雇主回復僱傭關係並按月給付 36,588 元——也就是只要訴訟一直打下去,公司每個月都得繼續付這筆錢,員工卻不必到班,依民法第 487 條雇主受領勞務遲延的規定,工資債務照算。 雇主不服,上訴到高雄高分院。歷經一年多的二審審理,到 114 年 6 月 25 日,高分院終於把原判命確認僱傭關係與按月給付的部分全部廢棄,勞工在一審的請求被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都由勞工負擔。 表面上雇主全勝,但從 113 年 1 月解僱到 114 年 6 月翻盤,中間將近 18 個月每個月都被掛著「3.6 萬元 × N 個月」的潛在工資負債。一旦員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公司還得「先付錢、再打官司」。律師費、HR 工時、出庭次數、心力與內部士氣的代價,遠遠超過 36,588 元這個數字本身。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一審輸了照付按月薪資,等二審翻案前已多付 60–80 萬

  • 一審判命確認僱傭關係+按月給付 36,588 元,每多一個月公司多 3.6 萬負債
  • 勞工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時,公司被迫先給付工資並補提勞退至訴訟終結
  • 兩審律師費、出庭工時、HR 處理時間,至少 30–50 萬
  • 即便最終勝訴,內部其他員工也會把「告了會贏一陣子」當成標準操作
勞資羅盤接手後

解僱前把事由、程序、書面證據一次到位,不讓一審有理由判確認僱傭

  • 依勞基法第 11、12 條分類解僱事由,並對應建立完整證據鏈與書面通知
  • 導入 PIP(績效改善計畫)SOP,留下至少 3 個月考核、輔導、改善紀錄
  • 解僱通知書由律師審閱,註明事由、生效日、給付項目,並由員工簽收
  • 建立「受領勞務聲明」範本,勞工主張復職時 7 日內書面回應,避免民法第 487 條被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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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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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36,588 元一個月

是從解僱日起每個月都掛著工資負債,訴訟拖 18 個月就是 60 萬。

不是這一個員工

是同樣解僱程序如果用在其他人身上,會被一次翻舊帳變集體訴訟。

不是二審翻盤就沒事

是兩個審級的律師費、出庭時間與 HR 工時,已遠超原本資遣費。

不是純粹的程序問題

是員工可能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逼公司「先付錢、再打官司」。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解僱事由是否明確對應到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某一款?
  2. 2是否有 3 個月以上的考核、輔導、改善通知紀錄?
  3. 3解僱通知書是否以書面交付並有員工簽收紀錄?
  4. 4勞工事後主張復職時,公司是否有書面回應受領勞務意願?
  5. 5一審不利時是否在 20 日上訴期內委任熟悉勞動事件法的律師?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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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487 條、勞基法第 11 條

高雄高分院二審廢棄一審「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按月給付薪資 36,588 元之判決,雇主於上訴階段成功翻盤。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原審命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自 113 年 1 月 13 日起按月給付 36,588 元部分均廢棄,勞工於該部分之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在一審時,雇主曾被認定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須回復僱傭關係並按月給付工資,顯示一審法院認為雇主在解僱程序或事由舉證上仍有不足。雖然二審改判雇主勝訴,但從程序歷程可合理推論,雇主在解僱當下的證據準備、不能勝任或其他法定事由的客觀化文件,未必完備,才會在一審被認定民法第 487 條僱用人受領遲延而須繼續給付報酬。實務上雇主在終止勞動契約時最容易忽略的是:終止事由的客觀證據鏈、改善期間紀錄、書面通知格式,以及勞工拒絕受僱後雇主是否確實表達受領勞務之意願,這些細節決定一審勝負,雇主即便最終翻案,也已付出兩個審級的訴訟成本。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教訓是:解僱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在雇主,且一審法官通常採嚴格審查。即便最終高分院認為一審判決應予廢棄,雇主仍走了一輪確認僱傭關係的訴訟,承擔員工持續以民法第 487 條主張按月給付薪資的風險。要避免類似爭議,關鍵不是「上訴時找到好的律師」,而是「解僱前就把證據蒐集完整」。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法院對雇主解僱舉證的要求更嚴格,雇主應在解僱前完成:終止事由分類(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客觀證據建檔、合理改善期間、書面通知與簽收紀錄。一審判賠按月給付的金額在訴訟期間會持續累積,等到二審才翻盤可能已累積數十萬元的訴訟風險。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解僱前完成終止事由分類與條文對應(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勿混用
  • 2針對「不能勝任」案件,保留至少 3 個月以上的考核、改善通知與輔導紀錄
  • 3解僱通知一律以書面為之,註明事由、生效日、給付項目,並取得勞工簽收
  • 4勞工提出復職主張時,雇主應以書面回應是否同意受領勞務,避免民法第 487 條的受領遲延
  • 5一審不利時即委任熟悉勞動事件法的律師處理,避免上訴前喪失關鍵證據時點
建議連動檢視解僱事由舉證流程解僱通知書範本受領遲延風險控管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㈠主文第一項命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主文第二 項命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恢復被上訴人職務 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參萬陸仟伍佰捌拾捌元部分, 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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