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11-29

勞再字第3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再字第 3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再字第 3
日期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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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本院民國112年度勞上字第41號確定判決( 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維持原一審判決再 審原告敗訴之判決。惟再審原告確實受僱於再審被告,原確 定判決未正確審酌同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持續性工作證 明;再審被告授權戶外生活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書;再審 原告處理觀光局接待陸團旅行社、中國旅行社及旅遊協會名 單電子檔案資料;再審原告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本院112年 度家再字第12號事件112年3月6日準備程序筆錄;高雄市政 府勞工局108年2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再審原告於原確 定判決審理期間所提出之民事辯論意旨狀;再審原告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再審原告101至107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自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第2款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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