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5-06-11

高苑科大被告連帶賠 50 萬名譽:15 名董事被列被告的代表權教訓

一句私下群組評論員工,可能讓 15 位董事被列共同被告連帶賠 50 萬。

原判決名稱:勞上字第26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6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6 號 · 2025-06-11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500 萬
名譽賠償
500,000
薪資爭議
1,349,938
律師費估算
~60 萬
報紙刊登費
~3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私立科技大學教職員上訴主張,學校積欠薪資 1,349,938 元,並請求 15 名相關人連帶賠償名譽損害 500,000 元,還要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全國版半版面刊登判決書主文一日。 二審攤開案件,重點不只是薪資,而是「侵權的人到底是誰」。學校(高苑科大)援引私立學校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41 條第 1、3 項,主張學校法人原則上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僅在「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決議」時,例外由校長代表。意思是:對外發言的合法代表權,不在每一位董事或主管身上。 但訴訟標的列了 15 名董事連帶賠償——意味著教職員主張這些人各自的行為都構成名譽侵權。對私立學校或法人型雇主來說,這是最痛的訴訟型態:每一位曾在會議、群組、媒體發表過個人言論的董事或主管,都可能被列為被告,整個董事會的個人財產暴露在連帶賠償風險下。 本案點出私立學校與法人雇主處理勞資爭議的核心問題:對外行為的「代表權」與「決策權」必須清楚劃分,內部人事決定(停聘、降薪、公開譴責、媒體發言)必須透過正式管道,而非任何董事個人。否則一次內部紛爭,會變成 15 個人的民事訴訟。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一句私下言論,把 15 位董事一起拉進連帶賠償的民事訴訟

  • 名譽賠償標的 50 萬,加上全國三大報半版刊登判決書一日
  • 15 位董事連帶賠償,每人個人財產都暴露於執行風險
  • 薪資爭議標的 134 萬另案累積,整體民事責任合計近 200 萬
  • 律師費依被告數量加成,平均 40–80 萬
  • 校譽影響後續招生、學雜費收入、政府補助與評鑑
勞資羅盤接手後

對外發言、人事公告、董事訓練一次到位,個人言論不再變組織責任

  • 建立「對外發言與人事公告」統一窗口,人事主管 + 法務雙簽
  • 董事、主管內部群組設訊息留存與檢視機制,敏感話題禁止文字傳達
  • 人事處分一律走董事會決議 + 正式公文,僅揭露法律必要事實
  • 每年一次「言論風險與代表權」教育訓練,由法律顧問實際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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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組織決議

是任何董事個人言論都可能被認定為個別侵權行為。

不是薪資爭議

是名譽損害賠償加上全國報紙半版刊登判決書,聲譽損失難計算。

不是學校責任

是 15 位董事個人財產都可能被列入連帶賠償執行對象。

不是一審結束

是案件上到二審甚至最高法院,每一審都重新計算律師與時間成本。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學校所有對員工的負面評價、處分公告,是否透過正式人事公文發布?
  2. 2董事、主管內部群組與會議紀錄,是否定期歸檔避免私下言論成為證據?
  3. 3人事處分是否僅揭露「法律必要範圍」之事實,避免過度描述?
  4. 4董事、高階主管是否每年接受「言論風險與代表權」教育訓練?
  5. 5勞資爭議是否有內部申訴與調解機制,作為訴訟前的第一道緩衝?

任一題答不確定,董事與主管的言論風險現在就該找顧問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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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民法第 184 條、第 195 條(侵權行為與名譽權保護)

私立科技大學教職員工對學校與多名董事提起薪資與名譽侵權訴訟,二審就學校代表權及侵權成立與否進行審理。

判決結果本案為二審程序,勞方請求高苑科大給付薪資 1,349,938 元並請求 15 名相關人連帶賠償名譽損害 500,000 元,學校以私立學校法第 15 條等主張董事長為對外代表人作答辯。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判決摘錄可見,本案爭點不僅在薪資給付,還涉及多名董事被指控應就名譽侵害連帶負責。對私立學校或法人型雇主而言,常見的管理盲點在於:對外行為的「代表權」與「決策權」未清楚劃分,導致內部人事決定(例如停聘、降薪、公開譴責、媒體發言)可能被認定為侵害員工名譽。學校在處理勞資爭議時,若由非正式具代表權之個人(例如校長以個人名義對外發言、或董事在會議外的私下言論)作出可能損及員工名譽的陳述,將有可能依民法第 184、195 條被請求精神慰撫金。本案能進入二審,顯示原本內部處理流程未能在第一時間透過正式管道與書面方式處理爭議,反而擴大為民事侵權訴訟。

雇主該學到什麼

對學校、醫院、財團法人或大型法人雇主而言,處理勞資爭議時必須嚴格區分「組織決議」與「個人言論」。任何對員工的負面評價、停聘理由、解聘公告,應透過董事會決議或正式人事公文發布,並控管對外發言窗口;切勿讓個別主管或董事在會議、訊息群組或媒體上以個人名義評論。一旦員工以名譽侵權為由主張連帶賠償,被告往往不只一人,訴訟成本與聲譽風險倍增。此外,私立學校法第 15、41 條對代表權有明確規定,雇主應內部訓練主管,了解哪些行為必須由董事長代表、哪些屬於校長綜理校務範疇,避免越權行為導致個人也被列為被告。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對外發言與人事公告」統一窗口,所有員工相關之負面評價或處分公告須經人事主管與法務審閱。
  • 2董事、主管的內部群組與會議紀錄定期歸檔,避免私下言論被截圖作為侵權證據。
  • 3人事處分(停聘、解聘、降薪)一律以書面決議與正式公文送達,並僅揭露法律必要範圍之事實。
  • 4針對董事與高階主管辦理一年一次的「言論風險與代表權」教育訓練,強化民法第 184、195 條意識。
  • 5建立勞資爭議內部申訴與調解機制,讓爭議在進入訴訟前有第一道緩衝。
建議連動檢視對外發言管理制度董事與主管職權劃分名譽侵權風險訓練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以回復上訴人名譽。 (三)請求判決:(一)高苑科大應給付上訴人1,349,938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二)陳光進等15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0,00 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陳光進等15人中最後一位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陳光 進等15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 全國版半版面,刊登判決書有關侵害上訴人名譽權部分之 主文各壹日。(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上訴人就請求陳光進等15人連帶給付500,00 0元本息部分,於陳光進等15人中最後一位收受起訴狀繕 本前之遲延利息,未據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不予贅述 )。 三、被上訴人則以: (一)高苑科大答辯:參酌私立學校法第15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及第3項之規定,學校法人原則上由「董事長」為對外 之代表人,僅於「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 決議」時,始例外由「校長」代表學校。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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