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6-18

勞退月提繳低報被告小額訴訟,雇主補提 22,890 元加利息全部負擔訴訟費

一句「勞退就按底薪提就好,獎金不算」,可能違反勞退條例第 14 條,每位員工都可複製訴訟。

原判決名稱:勞小字第31號 提繳勞工退休金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31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31 號 · 2025-06-18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00 萬
單人補提
約 2.3 萬
全公司補提
視員工數
勞保局罰鍰
應提繳 2 倍以下
退休損害賠償
5 年時效內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筆 22,890 元的勞退補提繳,把這家公司送上小額訴訟法庭。員工自己跑了一趟勞保局,調出月提繳工資的申報紀錄,跟自己實領薪資一比對——發現公司長期低報。 常見的低報手法有三種:把伙食津貼超過 2,400 元部分、全勤獎金、職務加給排除在月提繳工資外;新進員工到職時間晚於月初,當月不申報或按比例少報;發放年終、績效獎金時,把本應計入經常性給與的部分以「非工資」名義發放。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雇主每月須以勞工「月提繳工資」6% 為下限提撥至勞工個人專戶,月提繳工資應對應實際薪資並按勞退月提繳分級表申報。員工拿到對照資料,提起小額訴訟。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22,890 元,自 114 年 5 月 9 日起按年息 5% 計息;訴訟費用 1,500 元由被告負擔。 金額不大,但這只是一個員工。每位員工都可能複製同樣訴訟,總體風險遠高於單一案件。更可怕的是勞保局查核——依勞退條例第 53 條,雇主可被處應提繳金額 2 倍以下罰鍰,且按月連續處罰。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勞退長期低報,每位員工都可複製小額訴訟,勞保局查核罰鍰按月連續

  • 伙食津貼、全勤獎金、職務加給排除在月提繳工資外,少報級距
  • 員工自行對照後提起小額訴訟,雇主幾乎沒有抗辯空間
  • 勞保局查核依勞退條例第 53 條處應提繳金額 2 倍以下罰鍰,按月連續
  • 退休時員工累積差額更大,依勞退條例第 31 條請求損害賠償
勞資羅盤接手後

勞退三表每季交叉稽核 + 經常性給與認定清單 + 調薪同步上修,把勞退低報擋在源頭

  • 每季 HR 與會計核對薪資清冊、勞退月提繳級距、勞保投保薪資三表
  • 建立經常性給與認定清單,由法務或顧問每年覆核
  • 新進員工到職當日完成勞退申報,調薪同步上修級距
  • 建立年度勞退合規自我稽核機制,主動補提並留存修正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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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22,890 元

是每位員工都可能複製同樣訴訟,總體風險按人頭累積。

不是訴訟費

是勞保局查核時依勞退條例第 53 條按月連續處罰 2 倍以下罰鍰。

不是這位員工

是公司所有員工的勞退月提繳工資都可能要回溯 5 年補提。

不是現金流問題

是退休時員工累積差額更大,依勞退條例第 31 條請求損害賠償。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每季由 HR 與會計核對薪資清冊、勞退月提繳級距、勞保投保薪資三表?
  2. 2是否建立經常性給與認定清單並由法務或顧問每年覆核?
  3. 3新進員工是否到職當日完成勞退申報?
  4. 4員工調薪是否同步上修月提繳級距?
  5. 5是否建立年度勞退合規自我稽核機制?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安排勞退稽核,等勞保局查核時罰鍰按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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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第 14 條、第 31 條(雇主未足額提繳之損害賠償責任)

高雄地院勞工小額訴訟判決雇主應補提勞工退休金 22,890 元,並按年息 5% 計息,雇主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應給付(補提)勞退金 22,890 元及自 114 年 5 月 9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 1,500 元由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是典型的勞退金低報案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雇主每月須以勞工「月提繳工資」6% 為下限提撥至勞工個人專戶,月提繳工資應對應實際薪資並按勞退月提繳分級表申報。雇主常見的錯誤有三種:第一,把底薪以外的固定加給(伙食津貼超過 2,400 元部分、全勤獎金、職務加給)排除在月提繳工資外,少報級距;第二,新進員工到職時間晚於月初,當月不申報或按比例少報;第三,發放年終、績效獎金時,把本應計入經常性給與的部分以「非工資」名義發放。金額看似不大(本案僅 2.3 萬),但這類案件一旦被勞保局查核或勞工自行至勞保局申訴,雇主除了要補提還會被處罰鍰,且每位員工都可能複製同樣訴訟,總體風險遠高於單一案件金額。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退金低報是「金額小、頻率高、訴訟成本低」的雇主噩夢類型——勞工只要在勞保局查到自己的提繳級距與實領薪資不符,就能提起小額訴訟,雇主幾乎沒有抗辯空間。實務上重點如下:(1) 經常性給與的判斷要以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為準,凡是「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制度性發放」的項目,原則上都要計入月提繳工資;(2) 每年至少一次比對「薪資申報表」「勞退月提繳級距表」「實發薪資清冊」三方資料,及早發現低報;(3) 員工調薪時要同步上修月提繳級距,不要拖到下次調級才一次補。本案罰息僅 5%,但若被勞保局查獲,依勞退條例第 53 條雇主可被處應提繳金額 2 倍以下罰鍰,且按月連續處罰,財務風險遠大於補提金額本身。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季由 HR 與會計核對「薪資清冊 vs 勞退月提繳級距 vs 勞保投保薪資」三表,差異一律當月修正
  • 2建立經常性給與認定清單,明列哪些項目須計入月提繳工資,並由法務或顧問每年覆核一次
  • 3新進員工到職當日完成勞退申報,調薪生效當月同步調整月提繳級距,禁止延後申報
  • 4每位員工每年薪資結構檢視一次,避免長期低報導致退休時被追討的累積風險
  • 5建立年度勞退合規自我稽核機制,主動補提並留存修正紀錄,降低被勞保局查核時的裁罰風險
建議連動檢視勞退提繳合規經常性給與認定薪資結構稽核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玖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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