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6-24

勞工為 6,366 元薪資打小額訴訟,雇主敗訴補付本息、訴訟費用負擔三成

一句「這筆從你薪水扣掉就好」,可能被法院認定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全額直接給付原則。

原判決名稱:勞小字第23號 給付工資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23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23 號 · 2025-06-2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2 萬
判決金額
6,366 元
訴訟費分擔
約 450 元
律師費
約 5-8 萬
HR 對帳工時
約 3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筆 6,366 元的薪資差額,把這家公司送上小額訴訟法庭。員工離職時對最後一期薪資不滿,覺得加班費、特休未休或某幾項扣抵不合理,公司認為「明細上都寫了」,雙方各說各話。 勞工選擇走勞動小額訴訟,程序快、費用低、不需要律師也能進行。法院攤開薪資明細、出勤紀錄、扣抵項目逐項對帳。最後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6,366 元,自 114 年 3 月 12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利息;其餘請求駁回;訴訟費用 1,500 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 金額不大,但對公司是一面照妖鏡:薪資明細沒拆清楚、扣款項目沒書面同意、離職清算時也沒簽署對帳確認書。公司省下的可能是過去某幾筆「自己認為合理的扣款」,賠上的是被法院認定短發工資的紀錄、未來其他員工跟進的範本,以及一張寫進判決書的雇主敗訴文件。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6,366 元薪資差額走小額訴訟,雇主敗訴、薪資扣抵慣例全被法院檢視

  • 勞工以小額訴訟程序提告,雇主應訴成本與律師費反而高於本金
  • 判決書認定雇主短發工資,成為其他員工跟進的範本
  • 所有未經書面同意的薪資扣抵項目(制服、培訓、賠償)面臨翻舊帳
  • 勞檢與勞動局調解紀錄可能被牽動,影響後續招聘與政府標案
勞資羅盤接手後

薪資明細與扣抵 SOP 標準化,離職前對帳簽收,把小額爭議擋在勞動局調解之前

  • 電子薪資單拆分本薪、加班、津貼、獎金、扣抵各欄,員工每月確認
  • 所有工資扣抵項目建立書面同意書範本,無書面同意者一律下架
  • 離職前舉行薪資對帳會議並雙方簽署清算確認書再撥款
  • 小額爭議優先進入勞動局調解,避免訴訟拖長與判決書留下不利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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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6,366 元

是同一個薪資結構下,所有員工離職時都可能複製這場小額訴訟。

不是訴訟費

是律師費、HR 對帳工時,加起來遠超過原本想省的那筆錢。

不是這位員工

是被法院寫進判決書的雇主敗訴紀錄,影響未來勞檢與招聘信任。

不是這次扣抵

是制服費、培訓費、賠償款這些慣例扣款,未來全部被翻舊帳。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最近 3 個月的薪資明細與扣抵項目對照表?
  2. 2所有從薪資扣抵的款項是否都有員工書面同意書?
  3. 3離職員工是否簽署過薪資對帳確認書?
  4. 4加班、請假、補休紀錄是否與打卡資料完全一致?
  5. 5是否有 SOP 處理 500 元至 1 萬元的小額爭議,優先進入勞動局調解?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把薪資明細與扣抵流程重新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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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22 條、第 23 條(工資全額直接給付與按期給付)

勞工主張雇主短發工資,向法院聲請小額訴訟;高雄地院判雇主應補付 6,366 元本息,餘部分駁回,訴訟費用由雙方按比例分擔。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僅須補付 6,366 元工資及法定利息;勞工主張之其餘金額未獲支持,訴訟費用雇主負擔十分之三。

雇主犯了什麼錯

判決金額僅六千多元,顯示這是一個典型的「小額但累積信用受損」案例。雇主可能在離職清算、最後一個月薪資、加班費或休假折算上,與勞工對帳不一致,導致勞工選擇走小額訴訟程序。常見的雇主錯誤包括:薪資明細未逐項列示、加班與請假紀錄與打卡資料對不上、離職當月薪資未依勞基法第 23 條於約定日期足額給付、或自行扣抵未經書面同意的款項(例如制服費、培訓費、賠償款)。當金額不大但勞工仍提告,多半代表雙方在帳目上缺乏共識,雇主又拿不出完整的請假單、加班申請與薪資明細,才會被法院認定短發。

雇主該學到什麼

小額訴訟雖然賠的不多,但對雇主來說成本卻不低:律師費、行政時間、勞檢被牽動、品牌口碑受損都是隱性損失。本案提醒雇主,工資結構必須拆解清楚——本薪、加班、津貼、獎金、扣款各為一欄,員工拿到明細後可以自行核算,才不會在離職時翻舊帳。其次,任何從工資中扣抵的項目,必須有書面同意書與合理依據,否則一律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全額直接給付原則。最後,遇到小額爭議時,雇主應先評估是否在勞工局調解階段就一次清算,避免因小失大、訟累於身。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導入電子薪資單系統,每月主動寄送明細並要求員工確認
  • 2所有加班、請假、補休皆採線上申請並保留審核紀錄至少 5 年
  • 3工資扣抵項目須事先取得員工書面同意,並符合勞基法第 22 條
  • 4離職前進行薪資對帳會議,雙方簽署清算確認書再撥付最後一期薪資
  • 5建立勞資爭議調解 SOP,500 元至 1 萬元的爭議優先在地方勞動局調解
建議連動檢視薪資明細格式離職清算流程工資扣抵同意書範本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三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其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參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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