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12-27

勞訴字第179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9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9
日期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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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三「積欠之工資及保險費金額」、「資 遣費金額」、「按月給付之金額」等欄位所示之金額,及該等欄 位各所相對應「左列金額之利息」欄位所示之利息。 確認原告就前項所示之債權,對被告所有之裕順號船舶(含設備 、屬具及其殘餘物)有海事優先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三「積欠之工資及 保險費金額」、「資遣費金額」、「按月給付之金額」欄位所示 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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