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78號 原 告 王志明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段奇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80年5月16日受僱於被告,並於110年3月1日起擔任 一般工程監,112年1月開始之敘薪等級為12等3級,月薪為 新臺幣(下同)97,419元,約定被告應按月於當月14日給薪 (下稱系爭契約)。伊因需照顧父親且個人腰椎、頸椎需開 刀治療,故向被告申請自112年3月1日起留職停薪至114年2 月28日止,業經被告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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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