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6-03

高雄地院加班費小額訴訟,公司全敗訴賠 10 萬本息+全額訴訟費

一句「我們公司是責任制」,可能被法院認定未核備而無效,加班費連本帶利全部要補。

原判決名稱:勞小字第63號 給付加班費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3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3 號 · 2025-06-03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00–500 萬
本案判決
10 萬
全員追溯 5 年
~150–400 萬
律師費
約 30 萬
勞動部裁罰
2–100 萬
利息(5%)
隨拖延累積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勞工向高雄地院小額訴訟程序提起加班費請求,主張雇主未依勞基法第 24 條足額給付加班費。 高雄地院於 114 年 6 月 3 日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10 萬元,及自 114 年 2 月 1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 1,000 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10 萬元在勞動訴訟中不算大金額,但「訴訟費用 1,000 元由被告負擔」這句意味雇主沒有任何一項主張被採納——是徹底的敗訴。 判決理由可推論為:雇主可能存在這些常見問題之一或多項——未依第 24 條按平日工資 1.34 倍、1.67 倍給付加班費;以「責任制」為由不付加班費但未依第 84 條之 1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以補休抵加班但未依第 32 條之 1 取得勞工同意或勞資會議決議;出勤紀錄不完整,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被推定為勞工工作時間。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加班費爭議幾乎是雇主最容易輸的類型。沒打卡紀錄、沒加班申請單、沒加班費試算表,案子一進法院就是輸。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責任制」沒核備+出勤紀錄不完整,全員 5 年加班費追溯,集體訴訟破百萬

  • 本案單人 10 萬只是冰山一角,全員乘以 5 年追溯可達 200–500 萬
  • 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無完整出勤紀錄則勞工主張工時為事實
  • 責任制未核備,所有加班費以平日工資 1.34/1.67 倍重新計算
  • 勞動部裁罰(勞基法第 79 條)2–100 萬,並列入違規紀錄
  • 訴訟費 + 利息(5%)+ 律師費,總成本是補加班費的 1.5–2 倍
勞資羅盤接手後

工時制度合規+電子打卡+加班費試算自動化,10 萬訴訟根本不會發生

  • 全公司工時制度檢視:標準、變形(第 30 條之 1)、責任制(第 84 條之 1)逐一確認
  • 責任制職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留存核備函正本
  • 電子打卡系統紀錄到分鐘並保存 5 年,外勤以 GPS / APP 記錄
  • 加班費依第 24 條公式自動計算(平日 1.34/1.67、休息日 1.34/1.67、例假 2 倍)
  • 補休制度走第 32 條之 1 並取得書面同意 / 勞資會議決議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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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10 萬

是全公司所有員工 5 年內加班費追溯,集體訴訟金額破百萬。

不是責任制就免加班費

是要依第 84 條之 1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沒核備就無效。

不是補休抵加班就好

是要依第 32 條之 1 取得勞工書面同意或勞資會議決議。

不是「沒打卡就沒加班」

是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推定出勤紀錄為工時,無紀錄雇主必輸。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有完整的電子打卡或可信出勤紀錄並保存 5 年?
  2. 2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任一員工最近 6 個月的加班費試算表?
  3. 3責任制職務是否依第 84 條之 1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留存核備函?
  4. 4補休制度是否依第 32 條之 1 取得書面同意或勞資會議決議?
  5. 5加班費計算是否分別處理平日(1.34/1.67 倍)、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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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24 條、第 32 條、第 32 條之 1、第 84 條之 1、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

高雄地院加班費請求案,法院判命雇主給付勞工 10 萬元本息,全部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應給付勞工 10 萬元及自 114 年 2 月 1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訴訟費用 1,000 元由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屬加班費請求案件,雇主完全敗訴。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雇主可能存在以下錯誤之一或多項:1)未依勞基法第 24 條按平日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三分之二或一倍計算加班費;2)以「責任制」、「業務性質」為由不給加班費,但未經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或核備內容未涵蓋該勞工職務;3)以「補休」取代加班費但未依勞基法第 32 條之 1 取得勞工同意或工會、勞資會議同意;4)出勤紀錄不完整,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推定為勞工工作時間」,雇主無法舉證勞工未加班。本案雇主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示加班事實清楚、計算方式錯誤,沒有可主張的有利事由。

雇主該學到什麼

加班費爭議是台灣勞動訴訟最常見的類型,背後反映的是雇主對工時制度的誤解。教訓是:勞基法第 24 條對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是強制規定,雇主不能用內規、慣例或勞工個別同意排除。常見錯誤包括「責任制就不用算加班」(必須第 84 條之 1 核備)、「補休抵加班」(必須符合第 32 條之 1)、「底薪內含加班費」(必須明確約定且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勞動事件法施行後,舉證責任更傾向雇主——若沒有完整出勤紀錄,勞工主張的工時就會被推定為事實。建議雇主立即檢視:1)所有勞工的工時制度是否合法;2)出勤紀錄(含外勤、加班、值班)是否每日確實打卡;3)加班費計算公式是否符合第 24 條;4)若採變形工時或責任制,是否完成法定程序。一旦走到訴訟,補件已來不及。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檢視全公司工時制度,標準工時、變形工時、責任制分別確認法定程序是否完備
  • 2採用責任制職務須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留存核備函
  • 3出勤紀錄每日打卡,外勤人員以 GPS、APP 等可信方式記錄並保存 5 年
  • 4加班費依勞基法第 24 條公式計算,平日、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分別處理
  • 5採用補休制度須依第 32 條之 1 與勞工書面同意或勞資會議決議,留存紀錄
建議連動檢視加班費計算公式出勤紀錄完整性責任制核備狀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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