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雇主敗訴。應給付勞工 10 萬元及自 114 年 2 月 1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訴訟費用 1,000 元由雇主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24 條、第 32 條、第 32 條之 1、第 84 條之 1、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加班費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出勤紀錄有沒有逐日記到分鐘、保存五年,員工要副本時給得出來。
- 2加班費基數有沒有把每月固定發、與工作連動的給付算進去(全勤、伙食、職務加給等)。
- 3平日、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的加班費率是不是分開計算。
- 4責任制(《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有沒有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5變形工時(第 30 條第 2 項、第 3 項與第 30 條之 1)有沒有經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的話有沒有經勞資會議同意。
- 6補休是不是由員工自己選擇,期限到了沒休完有沒有折發加班費。
高雄地院加班費請求案,法院判命雇主給付勞工 10 萬元本息,全部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本案屬加班費請求案件,雇主完全敗訴。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雇主可能存在以下錯誤之一或多項:1)未依勞基法第 24 條按平日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三分之二或一倍計算加班費;2)以「責任制」、「業務性質」為由不給加班費,但未經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或核備內容未涵蓋該勞工職務;3)以「補休」取代加班費但未依勞基法第 32 條之 1 取得勞工同意或工會、勞資會議同意;4)出勤紀錄不完整,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推定為勞工工作時間」,雇主無法舉證勞工未加班。本案雇主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示加班事實清楚、計算方式錯誤,沒有可主張的有利事由。
加班費爭議是台灣勞動訴訟最常見的類型,背後反映的是雇主對工時制度的誤解。教訓是:勞基法第 24 條對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是強制規定,雇主不能用內規、慣例或勞工個別同意排除。常見錯誤包括「責任制就不用算加班」(必須第 84 條之 1 核備)、「補休抵加班」(必須符合第 32 條之 1)、「底薪內含加班費」(必須明確約定且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勞動事件法施行後,舉證責任更傾向雇主——若沒有完整出勤紀錄,勞工主張的工時就會被推定為事實。建議雇主立即檢視:1)所有勞工的工時制度是否合法;2)出勤紀錄(含外勤、加班、值班)是否每日確實打卡;3)加班費計算公式是否符合第 24 條;4)若採變形工時或責任制,是否完成法定程序。一旦走到訴訟,補件已來不及。
- 1檢視全公司工時制度,標準工時、變形工時、責任制分別確認法定程序是否完備
- 2採用責任制職務須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留存核備函
- 3出勤紀錄每日打卡,外勤人員以 GPS、APP 等可信方式記錄並保存 5 年
- 4加班費依勞基法第 24 條公式計算,平日、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分別處理
- 5採用補休制度須依第 32 條之 1 與勞工書面同意或勞資會議決議,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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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案號
-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3 號
- 判決日期
- 2025-06-03
- 爭議主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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