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7-31

勞小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2 年度 勞小字第 44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76條民法第18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小字第 44
日期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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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3,982元,由被告負擔35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應給付被告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560元,並應加給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8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76條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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