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2024-07-31

勞仲訴字第1號 撤銷仲裁之訴

113 年度 勞仲訴字第 1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仲訴字第 1
日期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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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 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仲裁法第4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請撤銷之基隆市政府基府社觀仲參字第1130 208643號仲裁判斷(下稱系爭仲裁判斷),係於民國113年2 月22日作成,仲裁判斷書於113年2月26日送達原告,有基隆 市政府送達證書可憑,而原告於113年3月25日即提起本件撤 銷仲裁判斷之訴,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未逾30日之法 定不變期間,於法核無不合。 二、被告孫民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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