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12年11月27日受雇於被告擔任駕駛 員,且原告屬復職駕駛員,至113年6月1日離職時,已任職 滿6個月,符合被告徵才公告任職滿6個月者,當月薪資發放 獎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資格。但迄今被告仍拒絕給付 上述任職獎金1萬元予原告,為此,爰依兩造間上述徵才公 告之約定,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併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被告固於徵才公告記載復職駕駛員任職滿6個 月者,當月薪資發放獎金1萬元,但公告中亦載明發放獎金 當月離職者,將取消當期獎金之內容。而原告雖屬112年11 月27日到職之復職駕駛員,但原告係於113年6月1日離職, 在被告113年6月15日發放薪資時,並未在職,故原告並不符 合領取任職滿6個月之獎金1萬元之資格,故原告請求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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