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5-05-21

老闆每月偷扣一點點,員工拿薪資單對到附表,公司賠 13.7 萬連本帶利

一句「這個月先少給一點,下個月補回來」,可能被員工每月對附表後變成數十萬補發。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1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7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03條民法第98條民法第56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7 號 · 2025-05-21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50 萬
判決金額
137,180
律師費估算
~15 萬
同模板連鎖
~70 萬
勞退勞健保補繳
~4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這位員工不是一個月才發現薪資怪怪的。他攤開過去多個月的薪資單,把每一筆短少都列成附表,每月分別計算利息起算日——這份附表後來成為法院判決的核心依據。 他先在公司內部反映,沒有得到實質回覆;轉提小額勞動訴訟。法庭上,雇主拿不出系統化的薪資計算公式,無法說明為什麼某些經常性給付被排除在工資外、為什麼加班費基數比約定金額低。 法院依民法第 203 條(法定利率)、第 98 條(意思表示解釋)判決:雇主應給付 137,180 元,並對附表所列各月短少金額按各「利息起算日」起算年息 5% 之利息;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13.7 萬看起來不大,但這只是一個員工拿出來對的金額。公司其他在職同事的薪資結構是同一份模板——只要有人開始對附表,整批人都跟著翻。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一位員工把附表攤在法院桌上,公司賠 13.7 萬 + 利息 + 訴訟費,整批同模板員工跟著翻

  • 13.7 萬本金 + 各月利息 + 訴訟費用 + 律師費,單一員工已超過 25 萬
  • 同公司用同薪資模板的員工跟進提告,5 人 × 13.7 萬 = 近 70 萬連鎖風險
  • 判決得假執行,現金流立刻被凍結,公司資金調度受影響
  • 工資被重新認定後,勞退、勞健保補繳同步啟動,可能再加 20–40 萬
勞資羅盤接手後

一次把薪資項目對到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員工拿附表也告不下去

  • 由 HR + 勞動法顧問每年盤點薪資項目分類,逐項標註「工資」或「恩惠性給與」
  • 薪資單採分項格式:本薪、各項加給、加班費(含工時與倍率)、扣項清楚列示
  • 加班費基數重新計算並補發近 5 年差額,書面通知員工避免時效中斷主張
  • 建立薪資申訴 7 日回覆 SOP,員工反映短少時 HR 立即提供計算明細,避免進入訴訟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員工

是同部門用同模板薪資單的所有同事都可能跟著對附表。

不是這 13.7 萬

是 5 年時效內每月短少都可請求,連加利息累積近百萬。

不是補發就好

是工資被重新認定後,勞退、勞健保、加班費基數全部連動補繳。

不是這次判決

是判決得假執行,現金流立刻被凍結。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近 5 年每位員工的薪資計算公式與發放明細?
  2. 2公司的薪資單是否分項列出本薪、加給、獎金、加班費與扣項?
  3. 3是否曾將「全勤獎金」、「績效獎金」隨意調整或扣減?
  4. 4加班費基數是否包含所有經常性給付(伙食、職務加給等)?
  5. 5員工反映薪資短少時,是否在 7 日內提供書面計算明細回覆?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薪資結構盤點一次。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22 條、第 24 條(工資全額給付與加班費計算)

勞工就多月份短少之工資向雇主提起小額勞動訴訟並請求法定利息,法院判命雇主給付 137,180 元及附表所列各月短少金額自利息起算日起年息 5% 之利息。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命雇主給付 137,180 元及附表所列短少金額之週年利率 5% 利息,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判決主文觀察,本案核心爭點為「工資是否依約足額給付」。雇主在每月薪資計算上出現持續性短少,且爭議金額涉及多個月份(從附表「利息起算日」分月列載可推知),顯示並非單次計算錯誤,而是系統性的薪資結構問題。常見錯誤型態包括:將約定薪資中的「全勤獎金」、「績效獎金」或「加班費」任意調整或扣減;未依勞基法第 24 條給付平日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費;將原本屬於工資性質之給付改列為「福利」或「補助」以規避加班費基數;或在試用期、轉正後未即時調整薪資。法院依民法第 203 條(法定利率)、第 98 條(意思表示解釋)認定雇主有給付義務,反映雇主在薪資協議的「文義解釋」上敗訴,亦即勞動契約所載薪資項目應如何認定屬於工資,雇主提出的解釋未被法院採信。

雇主該學到什麼

工資爭議是勞動訴訟中最高頻的類型,且雇主敗訴率偏高。本案啟示在於:薪資結構必須在「契約文字」與「實際給付」之間保持一致,任何模糊或可雙方解讀的項目(例如「視業績調整」、「依公司規定發放」)都會在訴訟中對雇主不利。法院通常會採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工資定義」廣義解釋,將經常性給付(例如全勤、伙食、職務加給)認定為工資,計入加班費與資遣費基數。一旦薪資項目被法院重新定性為「工資」,雇主除了補發短少金額,往往還會被連帶要求補提勞退、補繳勞健保差額,總成本遠高於原本爭執金額。建議雇主在年度檢視時,將薪資項目逐項對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確認分類正確。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年由 HR 與外部勞動法顧問對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逐項檢視薪資項目是否屬於工資,並重新分類。
  • 2勞動契約與薪資結構表須清楚載明本薪、各項加給、獎金的計算方式與發放條件,避免「視情況」、「依規定」等模糊用語。
  • 3加班費依勞基法第 24 條精確計算(平日 1.34/1.67 倍、休息日加成),並於薪資單分項列出工時與金額。
  • 4建立薪資爭議內部申訴管道,員工反映短少時 7 日內回覆並提供計算明細,避免爭議擴大至法院。
  • 5每季抽查 3-5 位員工薪資單,由 HR 主管與會計覆核計算公式與實際匯款金額是否一致。
建議連動檢視薪資結構表加班費計算公式薪資單格式設計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180元,及如附表「短少金額」 欄之金額,各自「利息起算日」欄位日期起均至清償日止, 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7,18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03條民法第98條民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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