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95年8月24日起受雇於被告,而於101年起調整職 務為協理,擔任工程法務等相關工作。被告於101年4月份勞 資工作會議中提出獎勵辦法,並做成101年04月雙週會議結 論(下稱雙週會議結論),就雙週會議結論一專案盈餘獎勵 方案(下稱系爭方案)第3點(下稱系爭第3點結論)為勞動 條件之約定,核屬勞動契約之一部。原告負責之29件訴訟案 件中,於107年2月起迄今,被告陸續已取得如附表一所示7 件確定訴訟案件(下稱系爭7件案件),系爭7件案件均有如 附表二「創造之利潤」欄所載之創造利潤,符合系爭第3點 結論所定之專案獎勵金的獎勵辦法發給條件,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3款、第22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 條之規定及系爭第3點結論,被告自應給付原告如起訴狀附 表2「被告應給付之獎金」欄所示之獎金合計新台幣(下同 )12,592,915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兩造間勞動契約及系 爭第3點結論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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