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4-04-09

勞訴字第3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01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5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
日期
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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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嘉倫新台幣(下同)1,064,361元,及如 附表一「B欄欠薪金額」各自「利息起算日欄」起至清償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慧儀1,258,370元,及如附表二「B欄欠薪 金額」各自「利息起算日欄」起至清償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四、訴訟費用其中50分之9由原告張嘉倫負擔,其中5分之1由原 告郭慧儀負擔,餘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張嘉倫以354,78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2項於原告郭慧儀以419,45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71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01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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