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4-01-04

勞訴字第29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9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字號
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9
日期
2024-01-04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87,808元,及自民國110年 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7分之5,餘由原告負 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987,80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