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3-28

勞訴字第4號 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54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17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日期
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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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兩造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會員關係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54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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