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5-26

司機因公傷病假被扣 6.2 萬年終獎金:靠公告制度守住勝訴

一句「他職災休那麼久當然不能領全額」,沒有事前公告就是歧視性扣減。

原判決名稱:勞小字第8號 給付年終獎金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8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8 號 · 2025-05-2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35 萬
單一員工差額
62,750
全公司連鎖
~15 萬
律師費估算
~10 萬
HR/出庭工時
~4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月薪 38,000 元(本薪 25,100 + 專業津貼 5,000 + 伙食津貼 2,400 + 績效獎金 5,500)的司機,111 年 7 月 26 日進公司,112 年 7 月 19 日上班途中發生通勤職災,向公司請了職災公傷病假。 113 年 2 月 6 日,公司發布 112 年年終獎金發放說明,明訂「年資滿一年以上者(不含工安專員及工安助理):三個月」。原告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已滿一年,主張應領 3 個月年終獎金共 75,300 元;但公司只給了 12,550 元——因為公司是以「實際出勤時間」按比例計算,把他公傷病假休養期間扣除。 原告認為這違反行政院勞委會(82)台勞動二字第 14508 號函的解釋,主張差額 62,750 元(75,300 − 12,550)。 法庭上,公司拿出 113 年 2 月 6 日的公告——時間明確早於發放日,規則清楚(年資滿一年三個月、依實際出勤時間計算)、適用範圍一致(所有員工同一公式)。法院認定制度合法、事前公告、依比例計算一致適用,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 1,000 元由原告負擔。 雇主全勝,但這場勝訴的關鍵不是「公司想扣就扣」,而是三件事:第一,年終獎金辦法事前公告;第二,計算方式明確;第三,所有員工一致適用(不只對職災勞工扣減)。任何一項缺角,本案就可能反向變敗訴。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年終獎金沒公告、扣減邏輯不一致,每位員工都可能反咬補發差額

  • 本案勞工原請求 62,750 元差額,全公司同類員工會跟進
  • 若被認定歧視性扣減,可能違反職災勞工保護法精神
  • 勞檢介入時可依勞基法第 79 條處 2 萬–100 萬罰鍰
  • 律師費 8–15 萬,整體訴訟期間 9–12 個月
  • 公司年終獎金制度被翻案,每年發放都會被質疑
勞資羅盤接手後

年終獎金辦法事前 60 日公告 + 試算表簽收 + 一致適用,制度設計不被翻

  • 每年發放前 60 日書面公告,明列資格、月數、出勤比例計算公式
  • 公傷病假、產假、育嬰留停與其他假別一致處理,避免歧視性扣減
  • 每位員工年終獎金試算表標明出勤日、扣減事由,由員工簽收
  • 「實際出勤」定義在公告中明確(含特休、國定假日、有薪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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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想扣就扣

是年終獎金辦法必須事前公告,發完才補制度會被認定違法。

不是針對職災

是對職災勞工另設不利規定,會違反職災勞工保護法精神。

不是 6.2 萬

是制度若被認定無效,全公司同類員工都可能反咬補發。

不是個案處理

是年終獎金計算邏輯一旦不一致,每年發放都會被翻舊帳。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年終獎金辦法是否每年發放前 60 日以書面公告?
  2. 2公傷病假、產假、育嬰留停期間,是否與其他假別一致計算?
  3. 3每位員工的年終獎金試算表,是否標明本薪、出勤日、扣減事由並簽收?
  4. 4「實際出勤」定義是否在公告中明確(含特休、國定假日、有薪病假)?
  5. 5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今年年終獎金公告與試算表?

任一題答不確定,年終獎金 SOP 現在就該找顧問把規則做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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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29 條(年終獎金性質)、勞基法第 59 條(職業災害補償)

司機因通勤職災請公傷病假,主張雇主將公傷病假期間扣除而少發年終獎金;法院駁回勞工之訴。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法院駁回原告請求 62,750 元年終獎金差額之訴,訴訟費用 1,000 元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就「年終獎金以實際出勤期間比例計算」之制度勝訴,但仍有制度面值得檢視之處。年終獎金在勞基法第 29 條的定位為「酬勞」,非經常性給與,雇主有制度設計空間,但前提是規則必須事前公告、明確且不違反勞動法令禁止規定。本案爭點在於「公傷病假是否應從年終獎金計算基礎中扣除」。雇主在 113 年 2 月 6 日公告之年終獎金發放說明明確記載「年資滿一年以上者:三個月」,並以實際出勤時間為計算基準,法院認其制度設計合法且事前公告,原告以行政院勞委會(82)台勞動二字第 14508 號函主張違法,未獲支持。常見地雷反而是:若公告規則模糊、計算方式未事前明示,或對職災勞工有歧視性待遇(例如僅就職災勞工扣除而其他事假未扣),即可能被認定違反勞基法第 59 條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精神。

雇主該學到什麼

年終獎金、績效獎金、業績獎金等「非經常性給與」是勞資爭議的高頻區。雇主要保住制度設計彈性,關鍵在於三件事:第一,發放規則必須事前以書面公告(公告日期務必早於發放日),明確列出資格、計算公式、扣減事由;第二,扣減事由必須對所有勞工一致適用,不得針對職災、產假、育嬰留停勞工另設不利規定;第三,發放金額計算過程應留下試算表,可供員工查詢爭議時釐清。本案雇主勝訴關鍵在於「制度事前公告」與「按比例計算之一致適用」。建議雇主每年發放獎金前 60 日完成公告、由 HR 主管簽核版本,避免發完獎金才補制度導致訴訟風險。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年終獎金辦法每年發放前 60 日以書面公告,明列資格、月數、按出勤比例計算之公式。
  • 2公傷病假、產假、育嬰留停期間之獎金計算,採與其他假別一致原則,避免歧視性扣減。
  • 3保留每位員工年終獎金試算表,標明本薪、實際出勤日、扣減事由與最終金額,由員工簽收。
  • 4若以「實際出勤」為計算基礎,須在公告中明確定義「出勤」是否包含特休、國定假日、有薪病假。
  • 5勞資調解或訴訟時,主動提出公告日期、計算過程與相同假別他人比對表,舉證制度一致性。
建議連動檢視年終獎金辦法公告流程職災勞工獎金計算政策獎金試算紀錄保存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起至被告公司擔任司機 ,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其中本薪25,100元 ,專業津貼5,000元,伙食津貼2,400元,績效獎金5,500元 。原告因112年7月19日上班途中發生通勤職災,向被告公司 請職災公傷病假。依被告公司於113年2月6日公告之112年年 終獎金發放說明(下稱系爭公告)第2條第1項記載「年資滿 一年以上者(不含工安專員及工安助理):三個月。」,而 原告至112年12月31日時年資已滿一年,應可請領3個月之年 終獎金共75,300元,然被告公司僅給付原告12,550元,經原 告向被告公司課長詢問後,得知年終獎金之計算係被告公司 人事以正常出勤時間計算,是被告公司將原告之公傷病假休 養期間扣除而為不利原告之行為,違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台勞動二字第14508號函而違法,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公 司給付年終獎金之差額62,750元(計算式:75,300-12,550= 62,750元)。被告公司於113年12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時虛 構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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