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6-27

員工離職翻勞退專戶,公司被判補提 23,160 元 + 全廠系統性短繳風險浮現

一句「勞退就用投保薪資算」,可能讓你被追溯近 5 年集體補繳近百萬。

原判決名稱:勞小字第23號 給付勞退金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23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23 號 · 2025-06-27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80 萬
單案補繳
23,160 元
全廠 5 年追溯
約 100 萬
行政罰款
約 20 萬
律師費
約 25 萬
集體訴訟連鎖
約 2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員工離職後到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下載自己的勞退個人專戶明細,發現公司多年來的月提繳金額與自己實際領到的薪資總額對不起來。差額不大,但邏輯有問題——某些月份的提繳級距明顯低於工資總額對應的級距。 員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雇主提繳率不得低於 6%)與第 31 條(雇主未依法提繳致勞工受損害,勞工得請求損害賠償),向苗栗地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公司補提撥差額。 進到法庭,爭點是「工資總額」如何認定。公司主張以本薪或勞保投保薪資作為提繳基礎;員工主張固定發放的全勤、伙食津貼、職務加給屬於經常性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應納入提繳工資。法官審視薪資單與帳戶入帳明細後,認定員工版本成立。 判決下來:被告應提撥新臺幣 23,160 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第一項得假執行。 23,160 元看似不痛不癢,但這是「全廠系統性錯誤」的信號——同一家公司的提繳邏輯通常套用所有員工,若被勞保局或勞動檢查抓到,依勞退條例第 31 條可追溯近 5 年,全廠員工乘上短繳月數,金額放大數十倍。一張小額判決,背後可能是百萬等級的潛在風險。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一個員工告補繳 2.3 萬,全廠系統性錯誤追溯 5 年補繳放大數十倍

  • 單一員工判決補繳 2.3 萬,全廠員工乘倍累積近百萬
  • 勞退條例第 31 條請求權自勞工知悉起 5 年、自應提繳起 10 年
  • 勞保局可逕為核定追溯補繳,加上行政罰款並行
  • 集體訴訟若成立,金額再放大且勞動部備查留紀錄
勞資羅盤接手後

把工資認定表 + 月提繳對照 + 自查補繳三件套做完,全廠系統性錯誤一次清掉

  • 建立「工資項目認定表」並由勞動法顧問或會計師背書
  • 每月薪資結算後對照月提繳工資分級表逐一檢查提繳級距
  • 每年 1 月與 7 月主動下載勞退提繳明細,交叉比對差異
  • 發現過往低報主動補提繳並書面通知勞工,降低損害賠償風險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23,160 元

是全廠員工乘上 5 年追溯,補繳金額放大數十倍。

不是員工提告才補

是勞保局可逕為核定,依第 31 條請求權自勞工知悉起 5 年、自應提繳起 10 年。

不是行政罰款

是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獨立成立,跟行政罰並行。

不是這一年

是會計沿用「投保薪資 = 提繳工資」習慣,每月都在累積負債。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每月薪資結算後對照月提繳工資分級表逐一檢查提繳級距並留校正紀錄?
  2. 2是否有「工資項目認定表」明列哪些津貼納入提繳工資?
  3. 3是否每年 1 月與 7 月主動下載勞退提繳明細與薪資系統交叉比對?
  4. 4到職、調薪、加給異動是否當月同步調整月提繳工資?
  5. 5發現過往低報是否主動補提繳並書面通知勞工?

任一題不確定,下次勞動檢查就是全廠集體補繳的開始。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31 條

雇主長期未依法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法院判命補提撥差額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就提撥金額部分准予假執行。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判命雇主補提撥新臺幣 23,160 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第一項得假執行。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核心爭點為雇主未依勞工每月實際工資總額,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規定之費率(不得低於 6%)足額提繳退休金。常見錯誤是把獎金、加班費、全勤、伙食津貼以外的固定加給排除在提繳工資外,僅以底薪或勞保投保薪資作為提繳基礎,導致月提繳工資長期低於勞工實領的經常性給與。當勞工離職或退休後比對勞退專戶明細時,差額一目了然,雇主幾乎沒有抗辯空間。判決同時援引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雇主損害賠償責任,意味著差額並非單純行政罰,而是民事請求權。本案判決金額不高,但風險不在金額本身,而在系統性錯誤可能擴及全廠員工,一旦勞工集體請求或被勞動檢查發現,補繳金額會成倍放大。

雇主該學到什麼

退休金提繳基礎不是雇主可以「自選」的數字,而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所定的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對應勞工每月工資總額。實務上應每年至少做兩次提繳工資校正:一次在勞工薪資調整生效當月,一次在農曆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加班費結算後檢視全年平均,避免長期低報。對於業務獎金、輪班津貼、技術加給等具有經常性給付性質的項目,務必納入工資認定範圍,再對照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向上歸級。會計或人資若沿用「投保薪資 = 提繳工資 = 底薪」的舊習慣,幾乎必然踩雷。另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自勞工知悉之日起 5 年、自雇主應提繳之日起 10 年,意味著歷史欠繳可被追溯多年,建議定期自查並主動補繳,比被告才補便宜。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月薪資結算後,由人資對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逐一檢查每位員工的提繳級距,留下校正紀錄。
  • 2建立「工資項目認定表」,明確列出哪些津貼、獎金屬於經常性給與須納入提繳工資,並請勞動法顧問或會計師背書。
  • 3每年 1 月與 7 月主動到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下載提繳明細,與薪資系統交叉比對差異。
  • 4勞工到職、調薪、轉正、加給異動的當月,立即同步調整月提繳工資,不要等下一年度統一處理。
  • 5若發現過往有低報,主動補提繳並留存通知勞工的書面紀錄,降低被請求損害賠償的風險。
建議連動檢視薪資結構與工資認定勞退提繳作業 SOP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陸拾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陸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