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05-29

勞小字第8號 給付業績獎金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8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8
日期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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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17日受僱於被告擔任業務, 於111年8月31日離職。在職期間於111年2月達成與訴外人鋐 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鋐昇公司)、雷音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雷音公司)、3月達成永旗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永旗公司)、6月達成台宇企業社、8月達成中國鋼 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如附表所示交易之業績, 被告自應給付如附表所示合計81,100元之業績獎金,迄未給 付。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及 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81,100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離職前雖有與鋐昇公司、中鋼公司、永旗 公司、雷音公司(下合稱鋐昇等4家公司)成立如附表編號1 、3至9所示之交易,然交易款項之入帳日已為原告離職後數 月,不符被告員工規章第6條及業務獎金計算及獎金加成方 案第1條之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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