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12-20

勞小字第30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0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5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0
日期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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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9年8月起受僱於被告榮景不動產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景公司)擔任行政秘書,工作內容為財 務管理。被告榮景公司因加盟永慶房屋集團旗下房仲品牌「 台慶不動產」,而成為台慶不動產之高雄崇德立大加盟店( 下稱崇德店)。原告於113年3月18日向擔任崇德店店長之被 告王詩豪提出將於3月底離職,並於同日與被告榮景公司之 負責人即被告張上格通話確認離職事宜。於同年4月1日原告 於通話中請求被告王詩豪為其開立「加盟店承攬人員流通同 意書」(下稱流通單),使其得至同為台慶不動產旗下之高 雄六合利揚加盟店(下稱六合店)任職。被告王詩豪先於電話 中承諾當日可領取流通單,惟於同日下午再次來電告知流通 單需待原告完成工作交接始得領取。故原告與六合店協調於 同年5月1日到職,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48,000元,並於 同年4月30日取得有被告王詩豪簽名之流通單。然原告於辦 理就職時,經訴外人許耿睿即台慶不動產加盟總部高雄區業 務經理電詢被告榮景公司查核流通單,遭該公司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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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5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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