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5日至111年8月31日間,任 職於被告,擔任業務人員,並於111年7月達成與訴外人兆邑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兆邑公司)交易之業績一筆(下稱系爭 訂單),依雙方勞動契約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業績獎金新 臺幣(下同)18,500元,迄今仍未給付,爰依勞動基準法第 22條第2項及兩造勞動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8,500元。 二、被告則以:因兆邑公司更改交易內容及交易對象,故系爭訂 單已廢棄,改由訴外人凱立開發實業公司(下稱凱立公司) 承接,由凱立公司於111年8月19日出貨,並於111年12月25 日收取全部貨款,因此被告未完成系爭訂單之出貨,亦未收 取任何貨款,不構成獎金給付要件;又依被告員工規章之約 定,系爭訂單之業績獎金於原告111年8月31日離職時已停止 計算,且原告曾簽署自請離職切結書,同意自離職之日起與 被告歷來應給付之工資業已結清,自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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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