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40號 原 告 朱韻玲 訴訟代理人 何剛律師 被 告 群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美香 訴訟代理人 謝曜駿 被 告 SITI HOTIJAH (希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訴外人朱許明金即原告之母,生前居住於高雄市○○區○○街0 0巷00號3樓自家住宅,因患有帕金森氏症,經高雄榮民總醫 院(下稱高雄榮總)診定應定期、定量服用「美道普釘(Ma dopar Tab)」及「諾康停膜衣錠(Comtan Tab)」等藥物, 且年邁行動不便,故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與被告群達人 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群達公司)簽立「雇主委任跨國人力 仲介招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 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下稱系爭委任契約),約定 由原告委任群達公司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 進、接續聘僱、管理等事項,仲介外籍看護至原告住處,對 朱許明金提供居家照顧服務,契約期間載為1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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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544條民法第489條民法第5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