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03-15

勞簡上字第4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73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日期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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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7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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