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4-12-27

勞簡字第14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4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64條民法第469條民法第427條民法第17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4
日期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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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星動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385元, 及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謝玉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408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星動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68,被 告謝玉玲負擔百分之31,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星動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 新臺幣71,3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謝玉玲以新臺幣33,40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64條民法第469條民法第427條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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