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4-11-12

勞簡字第1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
日期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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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39萬8,55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13年10月17 日提出民事準備書(暨訴之聲明減縮)狀變更聲明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39萬2,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45頁);末 於113年10月21日提出民事聲請補充判決狀將利息起算日更 正為112年2月1日(見本院卷第47頁)。核與前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75年4月1日起至112年1月30日止任職於被告公司,工 作年資37餘年,退休基數為45,被告雖已依其計算給付原告 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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