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4-01-30

勞訴字第39號 給付工資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
日期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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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謝明哲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詹家泓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博閔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依序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新臺幣壹萬零 伍佰元、新臺幣壹萬捌仟元,為原告謝明哲、詹家泓、蔡博閔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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