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奇宙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蓁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林奕廷律師 被 告 林駿孝 訴訟代理人 黃禹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陳述: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自民國108年11月1日起接受伊之培訓,並於109年2月1 1日起受僱於伊,擔任曳引車駕駛員,每月工資為新臺幣 (下同)5萬元,並約定被告於伊公司工作至110年12月底 止。被告於109年8月10日駕駛伊公司所有、車牌000-00之 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不慎發生貨櫃翻覆事故(下稱 系爭事故),致系爭車輛及其上貨物毀損,伊因而受有系 爭車輛修繕費用884,405元、起重機費用20,475元、拖吊 費用3,150元、賠償僑隆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隆興公 司)之貨物47,250元、賠償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萬海公司)之貨櫃172,010元,合計1,127,290元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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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71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