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雖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但其聲明之範圍,至第 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仍得擴張或變更之(最高法院96 年度台抗字第155號裁定參照)。又當事人於本案經終局判 決後,對不利其部分提起上訴,於上級審減縮上訴聲明,實 質上與撤回減縮部分之上訴無異,該被減縮部分即生判決確 定之效果(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44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其中一部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5,714元本息(本院卷第13頁 );嗣於民國113年4月8日民事辯論意旨狀減縮其上訴聲明 ,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99,778元本息(本院卷第253 、259頁),揆諸上開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 明。 貳、兩造陳述: 一、上訴人主張: ㈠伊自97年3月5日起任職於被上訴人公司,主要擔任業務並 負責公司財務、會計、行政等事務處理,每月工資45,000 至50,000元間,任職期間伊雖為公司股東並兼任公司負責 人,然無礙兩造間成立勞動契約。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