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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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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院·2025-05-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0 號勞訴字第12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0,0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5-05-14·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6,78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99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6,76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5-14·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 號勞上易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訴訟費用負 擔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12萬3,034元,及自民國110年12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上訴及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含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 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部分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以新臺幣12萬3,034元 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5-14·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3號 給付薪資差額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 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向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申請更正上訴人自民國 98年6月1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之投保薪額及薪資如附表四所 示。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48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5-14·113 年度 勞上字第 45 號勞上字第4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79條 - 高雄地院·2025-05-14·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7 號勞小字第77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77號 原 告 伍國棟 被 告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86年6月2日起受僱於被告,於113年7 月15日退休,原告於112年6月2日至同年12月31日尚有特別 休假(下稱特休)未休時數140小時,加計前年保留遞延之 特休時數10小時,合計150小時,折算工資為51,095元,依 被告公司規定,該金額之半數即25,548元應計入平均工資計 算退休金;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5-05-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2 號勞訴字第2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 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 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原告 主張被告非法解雇原告,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一節,為 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陷於不明確 之狀態,致原告可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 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 以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職安法第39條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5-05-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其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 ,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陳正榮 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6日死亡,有陳正榮之死亡證明書 可按,由其繼承人即被告二人於114年4月18日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並將繕本送達他造,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 - 桃園地院·2025-05-1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8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51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519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 - 桃園地院·2025-05-13·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7 號勞小字第17號 給付加班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368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368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5-1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6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72年10月26日起任職於被告,擔 任研究員,迄至111年3月30日退休。原告於適用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4年8月又6日,加計役期2年, 退休金基數為35,依被告所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 作規則),原告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974,350 元,此部分並無疑義。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 現改制為勞動部,下同)於86年10月30日公告指定被告所屬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則原告於 適用勞基法後至99年適用勞退新制前之工作年資為12年,依 勞基法第55條規定,應領退休金為3,672,072元(計算式: 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153,003元×24個基數),故原告適用 勞基法前、後退休金為5,646,422元(計算式:1,974,350元 +3,672,072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臺中分院·2025-05-13·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3號 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及宣告假執行部分,暨訴訟費用( 除確定部分)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 三、第一(除確定部分)、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6條民法第547條 - 高雄地院·2025-05-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1 號勞訴字第13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每月應領薪資」欄所示 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載之日期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止,按月提繳如附表一「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設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肆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壹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三 日起,其中新台幣柒拾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六 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萬參仟零捌拾參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至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一「每月應 領薪資」、「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 肆仟貳佰參拾貳元、新台幣壹萬參仟零捌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5-05-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參拾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零玖佰玖拾 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5-05-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0 號勞訴字第23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陸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參拾 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彰化地院·2025-05-12·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0 號勞訴字第2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13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4,381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5,132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9條 - 士林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4 號勞訴字第74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179條 - 彰化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請求給付工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5-09·114 年度 勞簡字第 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5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肆拾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5 號勞訴字第15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65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5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2 號勞訴字第27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管轄權部分: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 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 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管轄權之有無, 應依原告主張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 - 臺中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8 號勞簡字第28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4,00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萬4,00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9 號勞訴字第89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宋俊儀新臺幣91,573元、給付原告譚濟珧新臺 幣80,669元,及均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宋俊儀及譚濟珧。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91,573元為原告宋俊 儀、及以新臺幣80,669元為原告譚濟珧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4條 - 臺中地院·2025-05-09·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9,00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75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萬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2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萬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1條 - 臺南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8 號勞訴字第28號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 原 告 趙氏雪絨 范氏和 張氏恆 陶氏芳 黎氏幸 裴秋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訴訟代理人 江倚豪 林子雋 張碧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進入公司、換裝、報到及開始工作【7時15分至10時30分 】。原告自到職日起,每日7時15分必須進入公司之人員出 人管制閘口,刷卡進入公司後,立即至換衣間更換工作服裝 ,因人多,約3至5分鐘;換裝後,即自行向主管報到,與整 班同仁聽取主管指示及告知當日工作事項後,即直接到工作 位置開始工作。休息及用餐時間【10時30分至12時,休息90 分鐘(1.5小時)】。休息時間,原負責之工作,由其他同 仁接續工作,至休息時間後,再繼續接替該同仁工作,換其 休息。休息時間內,用餐後,可以在餐廳內或到樓上休息區 的桌上趴睡。接著再工作【12時工作至16時(工作4小時)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嘉義地院·2025-05-0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得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提繳各如附表二「本院認定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張永嘉、張維珍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張維珍負擔3/25,餘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一「得請求總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二「本院認定 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 - 彰化地院·2025-05-0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3 號勞簡字第43號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哈特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煌基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趙志賢 訴訟代理人 李冠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公司係以經營進口鋼鐵設備之零件銷售為主 要業務之公司,自民國88年6月1日起聘僱被告為業務經理乙 職,負責推展業務、拜訪客戶、交付貨物等工作。茲原告公 司考量被告以其自有車輛經常往來公司與客戶間,乃自聘僱 時起,即有言明每月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保養」 之名目補貼被告自有車輛之耗損折舊,至於實際支出之油料 費用、保養費用,則另行報支。俟原告公司業務發展趨於穩 定,原告公司負責人李煌基乃於89年間前往中國大陸發展, 在台業務均由被告負責處理,李煌基則未加過問。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0條 - 雲林地院·2025-05-0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2,24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2,248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 - 彰化地院·2025-05-07·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第二審上訴程序,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 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並經當事人釋明其事由者,不在此 限,為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6款、第2項所明定。上訴 人固於本院始抗辯與被上訴人間有免除營業損失之line對話 紀錄,而屬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惟被上訴人之 營業損失數額非小,且事涉上訴人賠償義務仍否存在,鑑於 第二審仍為
#薪資結構民法第217條民法第343條民法第9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