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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2024-02-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4-02-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 號勞小字第1號 返還測驗報名費補助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應加給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柒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9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2-20·111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5 號勞上易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逾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肆元本息 、提繳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元至上訴人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減 縮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 餘由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 由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 於上訴人上訴(含擴張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2024-02-20·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5 號勞上更一字第2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含追加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20條 - 高院花蓮分院·2024-02-20·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 號勞上易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⑴命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編號3、5、6「增減情形」 欄所示金額及其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⑵駁回附帶上訴人如 附表二編號1「增減情形」欄請求金額及其利息,暨訴訟費用負 擔部分,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⑴被上訴人黃仁俊、陳金旺、邱湘怡在第一審之 訴駁回。⑵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伍仟零伍拾 捌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上訴部分由被上訴 人黃仁俊負擔百分之二、陳金旺負擔百分之一、邱湘怡負擔百分 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士林地院·2024-02-19·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號勞簡上字第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抗辯分別如原判決
#加班費#薪資結構 - 橋頭地院·2024-02-19·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 號勞小字第1號 職業災害補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71,280元;嗣當庭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82,24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49頁),依前開規 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8月12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受僱於被告,經指派至彰化縣埔心鄉舊館國小(下稱舊館國 小)擔任工友。原告於000年0月0日下班返家途中,發生車 禍而受傷,至今仍無法從事一般性工作,爰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112年2月7 日起至同年12月28日,共計320日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 ,扣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已核給之傷病給付 後,被告尚應給付82,24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82,2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計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SCDV·2024-02-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7 號勞訴字第47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乙○○、丁○○、己 ○○、丙○○、甲○○、庚○○、戊○○依序各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貳佰 伍拾柒元、貳萬玖仟陸佰零壹元、壹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柒 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參萬陸仟零玖拾參元、玖萬零捌拾捌元、 參萬貳仟玖佰肆拾元及均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為原告乙○○、丁○○、己○○ 、丙○○、甲○○、庚○○、戊○○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所設之個人專戶,金額依序各為肆仟壹佰柒陸元、壹仟玖佰零捌 元、參仟參佰壹拾貳元、壹仟伍佰零肆元、貳仟零柒拾肆元、貳 仟壹佰柒拾陸元、參仟零參拾元。 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發給載有原告之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職務內容、到職日期,暨記載離職日 期、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乙○○、丁○○、己 ○○、丙○○、甲○○、庚○○、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8條 - 臺中地院·2024-02-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號勞訴字第1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貳 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2-1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0 號勞簡字第100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確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12年7月14日112年度司執字81151號 執行命令,在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被告陳沛妘 對於被告長安護理之家如附表二所示之薪資債權,於新臺幣21,5 98元之範圍內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應加給 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 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2-1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勞小字第14號 給付扣押款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馮易杰即馮逸君因積欠原告債務未 清償,前經原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該 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12710號受理,且於民國110年12月16 日對馮易杰查詢勞保投保明細發見投保單位係被告,故依法 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27日以110年度司執助字 第2430號向被告對於馮易杰於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債權 範圍內,支給原告馮易杰每月得支領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 俸、津貼、獎金、補助費…等)之三分之一,被告初始還於1 11年1月4日向鈞院回覆自111年1月起開始扣押每月三分之一 薪資,詎料被告又於111年1月12日向鈞院聲明異議指陳馮易 杰已於110年12月5日離職,致未曾扣押馮易杰分文移轉於原 告,然查馮易杰個人111年所得清單發見被告於該年度仍有 支付原告40,130元的薪資紀錄,被告仍應給付原告13,377元 (計算式:40,130÷3=13,377元),又為何被告對馮易杰之 加保日期為110年11月12月,退保日期為110年12月5日,為 何馮易杰110年的所得清單薪資為4,63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2-07·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17 號勞訴字第21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萬2,368元,及均自民國110年 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682,368元為原告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6條 - 臺北地院·2024-02-07·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0 號勞簡上字第4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何亞萍 被 上訴 人 內政部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洪孟歆律師 段陶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 月9日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5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於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一)本件訴訟係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技工(技術工友)之上訴人 ,基於其與被上訴人間之僱用關係,溢領「一次退休金」及 「退職補償金」然不予返還溢領部分之不當得利事件,依最 高行政法院之見解及法務部函令之意旨,應屬私權爭議,民 事法院具有審判權,先予敘明。 (二)行政院於民國61年修正事務管理規則前,得僱用臨時工友並 得併編制內工友年資辦理退職。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182條 - 臺北地院·2024-02-0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50 號勞簡字第1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29萬4839元,原告甲○○新臺幣1 3萬4608元,及均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萬0952元至原告乙○○、提繳新臺幣1萬21 44元至原告甲○○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萬4839元為原 告乙○○、以新臺幣13萬4608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萬0952元 為原告乙○○、以新臺幣1萬2144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02-0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1 號勞簡字第101號 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01號 原 告 黃柏升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貞茂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3年1月11日起擔任被告所屬松明輪 之管輪見習員,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51,480元、津貼25,6 70元,僱傭期間為3個月,於任職期間之103年2月25日因牙 痛而請假,並於同年月00日下船,然並非終止兩造間之僱傭 契約,惟被告未再徵詢原告有無上船意願,即片面終止兩造 間之僱傭契約,並於103年3月3日將原告之勞保退掉,此乃 非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而終止,應依船員法第39條第3款 規定給付3個月平均薪資之資遣費予原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2-07·111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勞訴字第48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捌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捌仟捌 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2-06·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35 號勞訴字第2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中地院·2024-02-0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號勞訴字第15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915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2,652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退 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並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9,56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高院·2024-02-06·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5 號勞上易字第4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2-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7 號勞訴字第97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 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92,273元及自附 表三「變更前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一8頁)。嗣將前開聲明第1項 之利息起算日減縮如附表三「變更後利息起算日」欄欄所示 日期(本院卷三14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原受僱於被告,其到職日、最後工作日、擔任職稱/職務 、約定月薪及工作時間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全年保障 年薪13個月。詎被告竟要求原告不進行打卡或採取其他法定 置備出勤紀錄措施,亦未提供原告就延長工作時間申請加班 費機會,致原告任職迄今均未曾有機會向被告請領相應之加 班費。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臺南地院·2024-02-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6 號勞訴字第76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參萬玖佰零壹元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陸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新北地院·2024-02-0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3 號勞簡字第10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 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至原告之勞 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 拾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2-0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4 號勞簡字第124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24號 原 告 陳昌駒 訴訟代理人 黃雍庭 張絮淳 被 告 杰藝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東琪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韵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明智律師 胡耀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000元及美金2,03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2年12月8日縮減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16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25頁)。核屬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247條民法第529條民法第334條 - 士林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帳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參 佰參拾肆元、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 - 橋頭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勞訴字第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889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按月於每 月1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8,470元,暨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按月提撥 新臺幣2,406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0,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4,8 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 新臺幣38,4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四項所命給付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 2,4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橋頭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0 號勞簡字第20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心奕新臺幣78,81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巫淑菁新臺幣78,81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各該項給付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9 號勞訴字第9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十分之三,被告乙○○負擔十分之三 ,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陸拾 柒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元為 原告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84條 - 桃園地院·2024-01-3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51 號勞訴字第51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4,449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34,449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5條 - 桃園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2 號勞簡字第6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捌佰貳拾 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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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五分之一,其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 元為反訴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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