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苗栗地院·2025-04-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98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1,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3,98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48條 - 苗栗地院·2025-04-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98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1,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3,98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48條 - SCDV·2025-04-11·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勞資爭議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33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 8,8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彰化地院·2025-04-11·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勞小字第14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94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94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6 號勞訴字第116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76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5,767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04 號勞小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7日受僱被告,經派駐玉晶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玉晶光電)擔任作業員,約定工資每月新臺幣( 下同)36,000元,每月10日給薪,負責機台操作、瑕疵品檢 查、雷雕編號等工作,採做二休二制,工時為每日上午8時 至下午5時,中間休息1小時,每日加班4小時。然被告於原 告任職後,竟僅以每月工資23,800元給薪,且於110年8月29 日無由解僱原告,並於同年9月9日將原告退保,因此尚有工 資25,620元、加班費55,000元、資遣費3,150元等差額未給 付原告 ㈡兩造前經勞資爭議調解未成立,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 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款項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7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北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63 號勞訴字第26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叁佰陸拾叁元至原告於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發給載有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字號、職務內容、到職日期、離職日期為民國一一三年二月 十二日、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陸 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叁 佰陸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臺北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9 號勞訴字第27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零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 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零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雄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6 號勞訴字第21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嘉義地院·2025-04-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五「短少之特休未休工資」欄所示 之金額,及原告羅榮茂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餘原告均自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六所示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五「短少之特 休未休工資」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 - 宜蘭地院·2025-04-10·114 年度 勞簡字第 4 號勞簡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勞動契約,原告自民國108年9月1日 起受僱於被告,平均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4,688元。被告 惡意調動原告,於113年7月30日通知原告自113年8月1日至 南港專櫃報到,原告乃於113年7月31日申請離職,離職公文 程序尚未完成,被告即關閉視窗,以致原告無法打卡,被告 惡意資遣原告,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動基 準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原告給付資遣費66,485元、預 告薪資34,688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1,173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13年7月31日自行申請離職,被告於113 年8月1日同意原告離職,並關閉考勤系統,原告自不得請求 被告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間為勞動契約關係,原告自108年9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 受僱於被告,平均薪資為34,688元(見本院卷第60頁)。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 - 彰化地院·2025-04-1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請求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就服法第11條 - 臺北地院·2025-04-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苗栗地院·2025-04-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總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113 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如附表一更正後勞退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各設於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一總金額欄所示金 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一更正後勞退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宜蘭地院·2025-04-08·114 年度 勞簡字第 2 號勞簡字第2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林聖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百分之十六、被告林聖諺負擔百分 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貳萬伍 仟壹佰柒拾伍元、被告林聖諺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 - 橋頭地院·2025-04-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本訴部分: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反訴部分: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7條 - 橋頭地院·2025-04-0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7 號勞簡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9萬元,嗣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 期日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8,072元,核與上開規定並 無不合,自應准許。又原告於本件辯論終結後雖提出114年3 月12日民事辯論意旨狀,其上記載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18萬0,0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與其內文之記載 不符,應係誤載;且該書狀係於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後提出, 自不影響原聲明,附此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略以(詳見原告歷次書狀及陳述): 原告自112年2月12日起受僱於被告,至被告所經營之台慶不 動產鹿港中山永豐加盟店(永豐仲介服務)報到,未約定月 薪數額,擔任房屋仲介工作,僅於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上班。嗣於113年6月15日遭被告告知不用再去,並退出工作 群組。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SCDV·2025-04-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5 號勞訴字第6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6,000元,及其中如附表「應給付 金額即薪資差額」欄所示之各筆金額分別自附表「利息起算 日」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97 6,000元及新臺幣267,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 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2條 - 彰化地院·2025-04-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勞訴字第4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柒元至原告甲○○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發給原告甲○○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至原告乙○○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甲○○負擔百分之二十八、原告乙○○負擔百分之二 十,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 別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新臺幣貳萬零貳佰 壹拾柒元、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新臺幣陸萬肆仟 肆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彰化地院·2025-04-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8 號勞訴字第68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3,92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3,926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5-04-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798,54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21,046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丁 ○○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284,36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7,074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乙○ ○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5分之4,由原告丁○○負擔50分之3、原告乙○○ 負擔50分之7。 本判決第一至四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依序以新臺幣798,541元、 新臺幣121,046元、新臺幣284,362元、新臺幣57,074元為原告 丁○○、乙○○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5-04-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5 號勞訴字第75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仟壹佰參拾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零參佰參拾 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263條 - 橋頭地院·2025-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勞訴字第3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 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 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原 告主張被告公司非法解僱原告,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乙 節,為被告公司所否認,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 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致原告可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 務之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 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 - SCDV·2025-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勞訴字第30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玖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貳萬 零參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參佰零肆元及加給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2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 SCDV·2025-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6 號勞訴字第5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0,9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60,9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2條 - 臺北地院·2025-04-02·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示之金 額,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舊制結 清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條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4-02·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5 號勞上字第2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謝濰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48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4-02·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7 號勞上易字第27號 給付資遣費等
第一項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求 為判決駁回上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為: ㈠被上訴人自101年4月11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公司,約定上訴人 公司應於每月25日發放前1月薪資(見原審勞專調字卷第41 、45頁)。又被上訴人自112年起月薪為9萬7,775元(見原 審勞專調字卷第93至97頁)。 ㈡被上訴人113年4月薪資遲至同年5月29日始發放。被上訴人亦 於該日以系爭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公司,表示上訴人公司違 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被上訴人依法不經預 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上訴人公司於113年5月30日簽收系 爭存證信函(見原審勞專調字卷第83頁)。 ㈢被上訴人於113年6月20日經上訴人通知終止勞僱關係,上訴 人並於同日向被上訴人寄發209號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 有違反上訴人公司工作規則第8條第6項第2款規定情節重大 者,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日起不經預告終止 勞動契約(見原審卷第119至124頁)。 ㈣系爭規程(原審勞專調字卷第99至105頁)第2條約定如附件 所示。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5-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8 號勞訴字第208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慈鈴新臺幣(下同)40,295元,給付原告胡 芷菱67,254元,給付原告陳宥彤145,606元,及均自民國113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各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郭慈鈴、胡芷菱、陳 宥彤。 三、被告應各提繳2,420元、590元、5,698元至原告郭慈鈴、胡 芷菱、陳宥彤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40,295元、67,254元 、145,606元,為原告郭慈鈴、胡芷菱、陳宥彤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2,420元、590元、5, 698元為原告郭慈鈴、胡芷菱、陳宥彤預供擔保,各得免為 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高院·2025-04-0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8 號勞上易字第9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