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臺中地院·2025-06-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8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萬8,196元,及其中如附表一D欄編 號1至19所示金額各自如附表一F欄編號1至19所示之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 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1,333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萬3,35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 繳新臺幣3,82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千分之1,餘由被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項、第四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 臺幣98萬8,196元、4萬3,3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項、第五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就各期已到期部分如各以新臺幣6萬1,333元、3,82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5-06-2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2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 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52,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2,76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5,36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 臺幣3,18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9%,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至五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第二項及第五項所 命給付,於各給付期日屆至時,如被告依序各以新臺幣52,0 00元、新臺幣3,1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行。 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命給付,於被告各以新臺幣942,763元、 新臺幣55,3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6-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1,22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提繳新臺幣7,072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28,301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9條 - 臺中地院·2025-06-20·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9號 請求給付獎金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逾新臺幣8萬5,932元本息 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42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7條 - 臺中地院·2025-06-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2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惟被告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5-06-1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2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2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1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5,504元勞工退休金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68,6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26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5-06-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82號 返還退休金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603條民法第589條民法第179條 - 臺中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93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38,93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549條民法第482條 - 臺中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84號 給付職災補償等
被告蔡岳霖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07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蔡岳霖負擔1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蔡岳霖如以新臺幣5萬4,075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 臺中地院·2025-06-06·111 年度 勞訴字第 6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6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67元, 及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 原告復職日止,每隔28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4,286元及自各該 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提撥新臺幣24,684元至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原 告復職日止,按月提撥新臺幣2,17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80%,餘由原 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 司如各以新臺幣45,067元、新臺幣24,6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五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0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原 告 林凱楓 訴訟代理人 柯毓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109年4月2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摩斯 漢堡台中大甲店(下稱大甲店)及泰安北服務區店(下稱泰 安店)店長,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4萬2,200元。詎 被告於113年4月23日因遭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泰安服務區(下 稱泰安服務區)商場管理人員查獲使用過期雞蛋,且雞蛋蛋 殼上打印之製造日期,與蛋箱上張貼之食品標示(下稱系爭 食品標示)不符,認伊為更換系爭食品標示之人,而有違反 被告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16條第4項第1款及被 告營運管理績效獎勵辦法(下稱系爭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 之情事,據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 款「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為由,於113年4 月24日終止兩造勞動契約。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45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5-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28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 臺中地院·2025-05-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9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9,53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萬5,007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35萬9, 537元、新臺幣1萬5,00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5-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7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74號 原 告 鐘珮諼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相懿律師 被 告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雯玲 訴訟代理人 翁涵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90年8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在臺中市梧 棲區之MITSUI OUTLET PARK台中港Levi's店面提供勞務並擔 任區長職務,約定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7萬3,880元。任 職至今近23年,期間均恪盡職守,無任何違反勞動契約或工 作規則之情形。詎被告於113年5月15日以伊違反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及或工作 規則,情節重大」及工作規則所定「有舞弊行為」為由,終 止兩造勞動契約,完全未給予伊說明之機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5-05-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8號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58號 原 告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宗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劉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勞專調字第50號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自民國104年起受僱於原告,擔任資深管理師,兩造簽 有聘僱協議書。被告之工作內容包括:接單出貨、排程處理 、工廠生產問題與客戶窗口聯絡、跟催材料、產線、排程達 成客戶每月需求等,則被告之業務職掌為開發、訂單、出貨 、收款。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536條 - 臺中地院·2025-05-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5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59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被告禾康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被告乙○○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1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新臺幣5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75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萬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2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萬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1條 - 臺中地院·2024-09-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058元,及自113年5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6,05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4-02-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60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一、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2月份起,按月於各次月末日給付原告 新臺幣11,307元,至累積給付之金額達新臺幣1,076,781元 為止,如任一期(月份)逾期未給付,應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 於民國112年12月份以後所累積領取之勞工保險局老年年金 給付數額,如於被告生存期間未達新臺幣1,076,781元,則 以被告實際所累積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數額為應清償之金額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民法第99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1-1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7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9號 給付違約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4-01-1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8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80號 侵害著作權等(智財)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