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6-20

勞簡上字第9號 請求給付獎金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薪資結構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日期
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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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勞基法第 2 條工資定義

勞工請求給付獎金,二審就逾 8 萬 5,932 元本息部分廢棄改判駁回,雇主獎金發放範圍獲得限縮認定。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勝訴。原判決命雇主給付逾新臺幣 85,932 元本息部分廢棄,該部分原告之訴駁回;其餘上訴駁回。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42%,餘由勞工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獎金訴訟最大的爭點在於:這筆獎金到底是「恩惠性給與」還是「勞務對價」。本案二審能廢棄部分一審判賠金額,代表雇主在訴訟中成功舉證部分獎金屬於恩惠性質、不具請求權基礎。但雇主仍須負擔 42% 訴訟費用,顯示獎金制度書面文件並非完美。常見錯誤包括:獎金辦法用語含糊、未明文約定發放條件與在職要件、口頭承諾與書面文件不一致、長期固定發放使員工產生信賴利益後又單方變更。一旦獎金被認定具有勞務對價性,雇主依民法第 179 條主張不當得利返還也將失敗。

雇主該學到什麼

獎金制度設計要從「給予彈性」與「避免訴訟」兩個目標同時思考。雇主應該在獎金辦法中明確寫明:發放金額由公司依年度經營狀況裁量、員工不因往年發放即取得固定請求權、領取時須在職、計算公式與發放時點。任何「保證獎金」「簽約金分期」「達標獎勵」一旦寫入聘僱條件或 offer letter,就會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雇主將難以反悔。本案訴訟雖部分勝訴,但雇主仍負擔 42% 訴訟費用,顯示制度文件越早治理,未來爭議成本越低,獎金辦法應每年由法務審閱一次。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訂定書面獎金辦法,明列恩惠性質、裁量空間、在職要件與不發放情形,並由員工簽署。
  • 2不要在 offer letter 或勞動契約中寫死「年薪 14 個月」「保證年終 2 個月」等用語。
  • 3獎金核發前由 HR 確認領取人在職狀態與績效標準,並保留會議紀錄或簽核流程。
  • 4長年固定發放的獎金若要調整,提前公告、書面變更並徵得員工同意,避免信賴利益爭議。
  • 5針對業務或績效獎金,建立可量化的計算公式並落實於系統,避免事後口頭爭執。
建議連動檢視獎金辦法書面化在職要件與裁量空間的合約用語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逾新臺幣8萬5,932元本息 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42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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