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新北地院·2024-08-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勞訴字第1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 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 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最高法 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於 民國111年6月15日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規定資遣原告,對原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為不合法,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即僱傭關係)迄今 仍屬存在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 以本件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原告顯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是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核無不合。 二、原告主張: ㈠伊於109年4月7日任職於被告,擔任美工設計專員,工作內容 除了美編設計外,尚包含包材郵寄、收發包裹、進出貨事宜 ,月薪為新臺幣(下同)58,708元,工作地為新北市中和區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 - 新北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2 號勞小字第7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32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強制執行 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新臺幣1,600元部分之強制 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 - 新北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5 號勞簡字第85號 請求返還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2,24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2,24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92條 - 新北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3 號勞小字第5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玖仟參佰零參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仟零伍拾元為 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仟參佰零參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4 號勞訴字第114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C欄所示之金額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新北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5 號勞小字第4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壹拾伍 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08-1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5 號勞簡字第7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萬4,47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2萬9,032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萬4,476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9,032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72條 - 新北地院·2024-08-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8 號勞訴字第1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 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 臺幣1,515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 人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期各以新臺幣28,000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期各以新臺幣1,515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4-08-12·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6 號勞小字第3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伍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3條 - 新北地院·2024-08-09·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勞簡上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8-09·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勞簡上字第2號 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蔡秀琳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陳愷閎律師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月19日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 於113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 - 新北地院·2024-07-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競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陞 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39,606元,及被告 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競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1 年12月15日起,被告有陞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111年12月27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有陞 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5,200元,及自民國111年 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1,691元由被告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競 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陞工程有限公司連帶負擔7/10即新 臺幣15,184元,被告有陞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10即新臺幣4, 338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前段、後段各得假執行。但被告雙喜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競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陞工程有限公司以新 臺幣1,439,606元,被告有陞工程有限公司以新臺幣335,200 元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62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32條 - 新北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7 號勞訴字第5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57號 原 告 彭瑞芬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趙世亨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時訴之聲 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4,043元( 見本院卷第11頁),嗣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時 變更第一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90,906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見本院卷第167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性平法第2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94條 - 新北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分之三,被告負擔四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4 號勞訴字第7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7-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5 號勞簡字第15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玖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 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九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玖仟貳佰元為原告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性平法第15條 - 新北地院·2024-07-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 ,81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勞工保險退休金 9,324元至原告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離職事由為勞動 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 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 四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以新台幣3萬4,135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13條 - 新北地院·2024-07-17·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勞訴字第3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玖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至原告乙○○之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原告甲○○負擔百分之一,餘 由原告乙○○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零貳元為原 告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 拾肆元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482條 - 新北地院·2024-07-0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8 號勞訴字第18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 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 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原告 主張被告非法解雇原告,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一節,為 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陷於不明確 之狀態,致原告可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 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 以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7-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1 號勞訴字第151號 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叁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79條 - 新北地院·2024-07-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9 號勞訴字第19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 - 新北地院·2024-07-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3 號勞訴字第24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為原告丁○○補提繳新台幣(下同)伍萬壹仟玖佰捌拾陸 元、為原告甲○○補提繳柒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為原告乙○○補提 繳肆萬零肆佰零貳元至其三人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其餘由原告三人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為原告丁○○供擔保伍萬壹仟玖佰 捌拾陸元、為原告甲○○供擔保柒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為原告乙 ○○供擔保肆萬零肆佰零貳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新北地院·2024-07-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1 號勞訴字第22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1 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在其給付金額範圍內,同免給 付義務。 被告應各提繳伍萬零玖佰壹拾陸元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工退休金專戶。如其中任一被告為提繳,其餘被告在其提繳金額 範圍內,同免提繳義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典倫國際有限公司、欣民國際有限公司各負擔十 分之一,原告負擔十分之八。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典倫國際有限公司、欣民國際有 限公司如以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典倫國際有限公司、欣民國際有 限公司如以伍萬零玖佰壹拾陸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6-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9 號勞訴字第24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648元。 二、被告應將4,110元提繳至勞工保險局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7,758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3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6-2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8 號勞簡字第1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471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5,471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4條民法第126條 - 新北地院·2024-06-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7 號勞訴字第14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262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8日起 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5,800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7,262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之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新北地院·2024-06-2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82 號勞簡字第8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起,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8條民法第263條民法第94條 - 新北地院·2024-06-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5 號勞訴字第1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王令麟,嗣變更為甲○○,有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表可按,並經甲○○以其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於民國 112年12月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79頁),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係於102年10月14日受僱於被告,並擔任電話客服人員 ,每月薪資為底薪新臺幣(下同)3萬2,945元(含本薪3萬0 ,545元、伙食津貼2,400元)及業績獎金,工作內容為客戶 訂購商品後之客服人員,除協助客戶解決疑難雜症外,亦包 含問卷調查等經被告指派之其他事項,被告並為原告投保勞 健保,且因原告熱愛其職業,幾乎每年均為績優人員。直至 107年間,原告忽遭主管梅心儀以大量側聽原告客服工作錄 音檔案等相當於職場霸凌行為,並以此為據給予原告甚低之 績效評鑑,導致原告當年度之績效居於末座,而無年終獎金 可以領取,惟因原告熱愛此份工作而不願屈服,仍積極面對 工作,並於108年後再度重返優等之績效。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92條 - 新北地院·2024-06-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7 號勞訴字第24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宸臻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 柒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被告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柒仟零壹 拾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 - 新北地院·2024-06-1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勞簡字第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貳拾壹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零叁佰 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