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8-09

勞簡上字第2號 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日期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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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蔡秀琳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律師 陳愷閎律師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月19日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 於113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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