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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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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院·2024-06-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6萬3,876元及自113年1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2,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6萬3,876元預供 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22條 - 高雄地院·2024-06-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33 號勞簡字第33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陳俞宏、原告曾再民、原告邱于軒各如附表 一乙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為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乙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 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6-2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1 號勞簡字第6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貳拾陸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6-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8 號勞訴字第168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3,108元, 及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66,793元至原告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含減縮部分)由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百分之56,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如分別以新臺幣423,108元、新臺幣66,79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2條 - 高雄地院·2024-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9 號勞訴字第169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萬6,928元及自113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1/10,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5萬6,928元預供 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7條勞基法第38條 - 高雄地院·2024-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9 號勞訴字第8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請求:「㈠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30,000元、僱傭關係及勞健保補償50,000元,及自起 訴狀起訴至賠償完全給付原告本人為止之法定利息。」(本 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嗣變更請求為:「㈠確認兩造間僱 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75,000元(細目如附表原告 請求金額欄),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67頁),被告並無 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同意原告之變更,自應准許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60條 - 高雄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4 號勞訴字第7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零壹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30條民法第179條 - 高雄地院·2024-05-3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號勞訴字第164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3,333元,及自民國112年 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41,57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5%,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63,33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1,57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90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次 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8,8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新臺 幣28,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8 號勞簡字第68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1萬3,211元及自112年9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5,餘由原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1萬3,211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24條 - 高雄地院·2024-05-0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勞簡字第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自112年12月31日至113年8月31日期間之勞動契 約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萬5,428元。 三、被告於113年2月至同年0月間,應於每月翌月10日給付原告3 萬8,836元。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本判決第2、3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4萬5,4 28元、應給付之金額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 - 高雄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5 號勞訴字第75號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施明旭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 自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施亮志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 及自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伍佰貳拾元至原告施明旭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至原告施亮志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施明旭、施亮志。 六、訴訟費用(減縮部份除外)由被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依序分別以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壹拾壹萬參仟伍佰貳拾元、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為原告施明旭、施亮志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4-2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6 號勞訴字第116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萬7,882元。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6,530元,由被告負擔3/4,餘由原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萬7,882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高雄地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1 號勞訴字第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日或 退休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零參拾貳元,及自 各期當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玖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 起至准許原告復職日或退休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壹仟玖佰 零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五、本判決第二至四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就各期給付如於假執 行程序實施前,以上開主文命給付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4-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勞訴字第3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萬3,177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應補發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2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 - 高雄地院·2024-04-1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61 號勞訴字第161號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原 告 賴曉淳 被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 官翰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顧客服務員,工 作内容為門市銷售,工作地點位於高雄市○○區○○路0號即被 告之明哲分店(下稱明哲店),每月工資約新台幣(下同)9, 435元至21,702元不等。原告於111年1月9日晚間22時46分至 被告之察哈爾分店(下稱察哈爾店)消費,結帳時指責店員對 於優惠折扣不甚熟悉,惟幾個禮拜後,原告竟從任職公司的 林姓店長處得知,訴外人即察哈爾店某位正職員工將當日消 費之事告訴她,並透漏原告平常於該店的消費細節、與藥師 的關係等個資,故原告以顧客及員工身分不斷對被告申訴, 然皆遭被告冷處理。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 - 高雄地院·2024-04-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71條 - 高雄地院·2024-04-0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50 號勞簡字第5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88年4月6日起,任職於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安泰人壽)擔任行銷專員,嗣安 泰人壽與被告合併,由被告概括承受,伊於112年4月25日自 請退休。 ㈡被告依約應就伊之舊制年資給付伊退休金保障(優惠專案L1 )新臺幣(下同)421,759元【計算式:32,443元(凍結擇 優工資)×13(基數)=421,759元】,然被告僅給付A2安泰 退休金規程35,139元,故依兩造約定、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第55條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386,620元【計算式 :421,759元-35,139元=386,620元】,至被告公司制度就業 務實收保費的2%提撥為A1特別公積金,僅為福利,而非舊制 退休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6,62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3條 - 高雄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5 號勞簡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1,351元,及自民國112年 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4,319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4/100,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71,35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319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0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3-2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83 號勞簡字第8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62元,及其中新臺幣10,410元自 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其中新臺幣3,252元自民國112年12 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6,62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應加給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3,662 元、新臺幣6,6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3-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5 號勞訴字第14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1,12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含減縮部分)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 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12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33條 - 高雄地院·2024-02-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萬5,8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應補發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4-0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乙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分 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79 號勞訴字第17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伍 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2條 - 高雄地院·2024-02-1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0 號勞簡字第100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確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12年7月14日112年度司執字81151號 執行命令,在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被告陳沛妘 對於被告長安護理之家如附表二所示之薪資債權,於新臺幣21,5 98元之範圍內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應加給 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 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2-0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1 號勞簡字第101號 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01號 原 告 黃柏升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貞茂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3年1月11日起擔任被告所屬松明輪 之管輪見習員,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51,480元、津貼25,6 70元,僱傭期間為3個月,於任職期間之103年2月25日因牙 痛而請假,並於同年月00日下船,然並非終止兩造間之僱傭 契約,惟被告未再徵詢原告有無上船意願,即片面終止兩造 間之僱傭契約,並於103年3月3日將原告之勞保退掉,此乃 非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而終止,應依船員法第39條第3款 規定給付3個月平均薪資之資遣費予原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2-07·111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勞訴字第48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捌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捌仟捌 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7 號勞簡字第9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伍拾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號勞訴字第153號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吳淑美 被 告 楊國璽 曾子晴 高雄市私立小叢林幼兒園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惠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07年7月2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任職於被告甲○ ○○○○○○○○○(下稱小叢林幼兒園)擔任會計人員。被告丙○○ 為小叢林幼兒園之工友兼司機,於原告之任職期間,被告丙 ○○不斷對於原告有謾罵污辱字眼,如「黑寡婦、深宮怨婦、 穿著喪服來上班」等語,致原告受有極大之心理壓力。嗣原 告無法忍受被告丙○○的言語霸凌,故向小叢林幼兒園管理階 層申訴,然小叢林幼兒園未有任何改善或處置,任由被告丙 ○○繼續以言語嘲諷原告,且被告丙○○因遭投訴而惱羞成怒, 反而變本加厲,每每於職場上遇見原告時,便以肢體恐嚇之 方式作勢毆打原告,原告因求救未果,僅能默默忍受其行為 長達三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 - 高雄地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2 號勞訴字第12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勤鑫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萬6,910元,及自民國11 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勤鑫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112,22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勤鑫有限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勤鑫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勤鑫有限公司如各以新臺幣 177萬6,910元、新臺幣112,2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職安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