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高雄地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小字第 2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23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三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其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參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6-2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1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原請求: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503,6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9頁),嗣變更聲明為:「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815,951元,及其中503,64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其中206,310元自114年3月27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 暨陳報說明狀(下稱甲書狀,本院卷第175頁至第189頁)繕 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06,000元自114年5月2日民事擴張訴之 聲明暨陳報說明狀(下稱乙書狀,本院卷第251頁至第257頁 )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220條 - 高雄地院·2025-06-1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8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8年1月起即受僱於被告,負責烤肉 、煮湯、廚房雜物等工作,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30分至 下午3時、下午4時30分至晚上10時,共2個班次,一個班次 之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後改為18,000元。被告 於88年7月初,突然通知原告先回家,等附近另一家分店開 業時再來上班,原告表示若不繼續工作,全家經濟將陷入困 境,仍堅持回店內繼續上班,惟被告不僅不讓原告上班,亦 未給付資遣費,原告既未離職,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續,被 告應給付原告88年7月1日起至90年6月30日止,及99年7月1 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共16年即192個月之薪資,合計336 萬元【計算式:14,000元×24個月=336,000元;18,000元×16 8個月=302萬4,000元;336,000元+302萬4,000元=336萬元】 。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6-18·114 年度 勞小字第 3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31號 提繳勞工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玖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5-06-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94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並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捌佰貳 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30條 - 高雄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9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108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1%,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4,10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宴年,嗣由丙○○接任之,而丙 ○○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勞訴卷第77頁、第85頁至第87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84-1條民法第247條 - 高雄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5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之五日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參拾 貳元,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每期分別以新台幣貳萬柒仟肆 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546條 - 高雄地院·2025-06-0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11號 清償債務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76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76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6-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2萬1,770元,及自民國112年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92萬1,770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 - 高雄地院·2025-06-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05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確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6日113年度司執字第51892號執行命令 ,在附表所示原告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甲○○對被告之債權,於新 臺幣103,421元、新臺幣52,500元之範圍內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2條 - 高雄地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63號 給付加班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 - 高雄地院·2025-05-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3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73號 原 告 黃憶鄉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方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崧右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3,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頁)。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92條 - 高雄地院·2025-05-2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08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81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2,69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72,814 元、新臺幣22,6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5-2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0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104號 原 告 宋柏成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阮裕益即裕益機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依兩造間勞動契 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8,912元(含積欠 工資38,650元、醫療費用75,577元、工資補償259,200元, 合計373,427元,扣除被告已交付15萬元及代繳工會保費44, 515元,請求178,9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7至15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309條民法第310條 - 高雄地院·2025-05-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58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9,693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9,69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5-03-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41號 返還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原 告 黃燕即呈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楊雪莉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陳煒昇為原告僱用之勞工,其於高雄市○○ 區○○路00號旁法鼓山南天台紫雲寺擴建工程施作時,因發生 事故於送醫後死亡,原告及承包商碩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碩亮公司)、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弘公 司)與陳煒昇之配偶即被告楊雪莉及陳煒昇之母親陳賴淑容 達成和解,並簽立和解書,雙方同意由原告及承包商共同給 付被告楊雪莉及訴外人陳賴淑容各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作為陳煒昇死亡事件(下稱本事件)之一切損害賠償,並 於和解書第3條約定:「本和解書成立後,甲方(楊雪莉、 陳賴淑容)即同意就本事件拋棄依法可請求之一切民、刑事 、行政及其他法律上可主張之請求權與權利,並同意不再向 乙方(呈佑工程行)、丙方(碩亮公司)、丁方(潤弘公司 )、丁方業主南天台紫雲寺及監
#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 - 高雄地院·2025-02-17·114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737條 - 高雄地院·2024-11-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2號 返還管理權限
被告應將現名為「警察特考警大考試討論」及「警察特考國考」 之LINE社群管理權限歸還原告楊甯傑即高雄私立高見文理短期補 習班。 被告應將現名為「郭富線上數位」(網址:https://www.facebo ok.com/PACPUResearchAssociation)之FACEBOOK粉絲專頁完整 管理控制權限歸還原告楊甯傑即高雄私立高見文理短期補習班。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48條 - 高雄地院·2024-10-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30號 返還所有物等
被告應將附件所示「卓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印章、「朱 家緯」印文之印章各一枚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參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 幣肆拾陸萬壹仟參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其 中新台幣伍萬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597條民法第227條 - 高雄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52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93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於每月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領取老年年金10,492元後,按月於次月月底前給付原告10,4 92元,至781,414元清償完畢為止。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4-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尚群艾美樂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127萬4 ,000元及自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宋玉霞46萬8,673元及自111年11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宋玉霞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於原告尚群艾美樂有限公司、宋玉霞以新台 幣40萬元、15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27萬4 ,000元、46萬8,673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六、原告宋玉霞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