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7-31

職災後雇主反向追回 78 萬補償金,民法第 59 條但書抵充勞保給付勝訴

一句「職災給了就算公司的損失」,沒寫抵充條款,勞保給付下來也要不回來。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52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2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2 號 · 2024-07-31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00 萬
無法追回補償
約 50-80 萬
律師費
約 15-20 萬
HR 工時
約 8 萬
其他案件複製
不可估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場少見的「雇主向勞工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勝訴案件。事情的脈絡是: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雇主先依勞基法第 59 條主動給付醫療補償、原領工資補償或失能補償,把勞工生活穩住。 依勞基法第 59 條但書:「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意思是:雇主可在勞工取得勞保給付(如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後,按月扣抵或請求返還。 這家公司把整套流程做到位——書面約定抵充條款;保留平均工資、補償項目、給付日期的完整計算紀錄;協助勞工申請勞保職災給付並書面註明「勞保給付後抵充」條款。 判決精準到驚人:被告應給付原告 83,936 元加自 113 年 6 月 9 日起年息 5% 利息;自 113 年 4 月 1 日起,每月於勞工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領取老年年金 10,492 元後,按月於次月月底前給付原告 10,492 元,至 781,414 元清償完畢為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78 萬補償金,反向追回。這不是運氣——是雇主在職災給付的第一天就把抵充條款寫進文件,每一張匯款憑證都留下,把「公司虧損」變成「可回收的補償墊付」。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職災給付沒寫抵充條款,勞工領了勞保給付後雇主追不回,全部變成公司損失

  • 無書面約定抵充條款,勞保給付下來後無法請求返還
  • 無平均工資、補償項目、給付日期的完整計算紀錄
  • 未協助勞工申請勞保職災給付並書面註明抵充
  • 勞保年金按月領取者,未與勞工協議返還方式
勞資羅盤接手後

職災 24 小時補償 SOP + 書面抵充條款 + 勞保申請協助 + 按月返還協議 + 5 年文件保存

  • 職災 24 小時內啟動補償 SOP 先行給付,避免加計遲延利息
  • 所有給付文件載明平均工資、補償項目、抵充條款並由勞工簽收
  • 協助勞工申請勞保職災給付並書面約定「勞保給付後抵充」
  • 勞保年金按月領取案件與勞工協議返還方式並評估提存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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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78 萬

是其他職災案件若未寫抵充條款,全部變成公司單方損失。

不是給付就算

是沒寫書面抵充條款,勞工拿勞保給付後雇主追不回。

不是當下匯款

是沒保留平均工資、補償項目、給付日期計算依據,事後舉證困難。

不是這次勝訴

是公司其他職災給付若沒走同套 SOP,全部失去抵充權利。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在職災發生 24 小時內啟動補償 SOP 並先行給付?
  2. 2所有職災補償給付文件是否載明平均工資、補償項目、抵充條款並由勞工簽收?
  3. 3是否協助勞工申請勞保職災給付並書面約定抵充?
  4. 4勞保年金按月領取案件是否與勞工協議返還方式並評估提存擔保?
  5. 5所有補償計算明細、簽收紀錄、勞保給付通知書是否保存 5 年?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補上職災補償抵充協議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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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反向勝訴:勞工(被告)應給付雇主 83,936 元及法定利息,並按月於收到老年年金後返還 10,492 元至 781,414 元清償完畢,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59 條(職災補償與抵充),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與第 53 條(職災給付)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職業災害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事故發生後有沒有在期限內通報,並留下紀錄。
  • 2醫療期間的工資補償是不是按原領工資計算,津貼有沒有被漏掉。
  • 3有沒有書面的復工評估與工作內容調整安排。
  • 4危害告知、教育訓練、防護具與機械安全裝置的紀錄是否齊全。
  • 5承攬或派遣的作業場所,有沒有事前告知與共同作業協議。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59 條(職災補償與抵充),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與第 53 條(職災給付)

高雄地院判決勞工應返還勞保補償金 83,936 元及按月返還老年年金 10,492 元至 78 萬餘元清償完畢,雇主反向勝訴。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是少見的「雇主向勞工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勝訴案件。常見的事實樣態是: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雇主先依勞基法第 59 條給付醫療補償、原領工資補償或失能補償,但依勞基法第 59 條但書「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雇主可在勞工取得勞保給付(如老年年金、失能年金)後,按月扣抵或請求返還。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 X——先依勞基法第 59 條給付補償金穩住勞工生活、保留完整補償紀錄與勞保抵充計算文件,待勞工開始領取勞保老年年金後依約定按月返還,因此能取得有利判決。常見地雷反而是:許多雇主給付職災補償時,沒有書面約定抵充條款,事後即使勞工領了勞保給付也無法請求返還;或未保留「平均工資」「補償項目」「給付日期」等計算依據,導致後續主張抵充時舉證困難。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的啟示是:職災補償「主動給付」不代表「白白損失」,只要程序與文件完整,雇主仍可依勞基法第 59 條但書抵充勞保給付。重點教訓有四:第一,職災發生時應立即給付醫療補償、原領工資補償,不要拖延,避免被加計遲延利息或被認定為侵權行為。第二,每筆補償給付都要書面列示「平均工資基準」「補償項目(醫療/原領工資/失能/死亡)」「給付日期」「抵充約定」,由勞工簽收。第三,協助勞工申請勞保職災給付,並於書面註明「勞保給付後抵充」條款,避免日後雙重給付爭議。第四,勞保老年年金、失能年金按月領取者,雇主可依本案模式按月請求返還,建議於協議中明確約定返還方式與期間,並評估提存或設定擔保以確保受償。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職災發生時 24 小時內啟動補償 SOP,先行給付醫療與原領工資補償,避免被加計遲延利息
  • 2所有職災補償給付文件載明「平均工資基準」「補償項目」「抵充勞保給付」條款並由勞工簽收
  • 3協助勞工申請勞保職災給付並書面約定「勞保給付後抵充雇主補償」之返還方式
  • 4勞保年金按月領取案件,與勞工協議按月返還金額、期間並評估提存或設定擔保
  • 5保留所有補償計算明細、簽收紀錄、勞保給付通知書至少 5 年以備訴訟舉證
建議連動檢視職災補償抵充協議勞保給付申請協助補償文件保存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2
判決日期
2024-07-31
爭議主題
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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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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