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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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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院·2025-06-3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5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5月15日止 ,受僱於被告擔任作業員一職,工作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 下午5時,中午休息1小時,薪資採按件計薪月領制,於每月 10日發放上個月薪水。然原告任職期間,被告每月發給原告 的工資僅約新臺幣(下同)2,000多元至9,000多元,低於基 本工資,且未給予原告特別休假,於原告離職時亦未折算為 工資給付,自109年1月1日起計至112年5月15日止,共短付 工資793,237元、共50日特休假未休工資41,012元。又被告 自原告受僱之時起,即未依法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下稱 勞退金),合計短少提繳110,106元,應補提繳至原告設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 。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 例)第31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834,2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 - 彰化地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簡字第 2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2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505,29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開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13, 000元。核其所為訴之變更,乃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6-18·113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 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 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13年 度勞簡上字第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為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判決時確定,再審原告於1 13年10月22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於113年1 1月14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尚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則其 所提再審之訴,即與上開規定相符。 二、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13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下稱 原確定判決)就證人魏靜兒及蔡佳橞之證詞斷章取義,且就 證人李彥柏、趙恩伶在第一審之證詞、再審原告於原確定判 決所提上附表1、上附表2、上證12及再審原告於原確定判決 審理中一再說明之輪班制度及經驗定則,均漏未斟酌,而有 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得據以提起再審 之訴,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並駁回再審被告之本訴,暨反 訴部分,命再審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5,000元及其利息 等情,並聲明:本訴部分:㈠原確定判決廢棄;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6-12·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5,279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65,279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5-06-1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28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一、被告葉豐富應提撥新臺幣84,271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葉豐富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葉豐富如以新臺幣84,271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 - 彰化地院·2025-06-0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26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6-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8號 確認僱傭關係
確認原告與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間之僱傭 關係均存在。 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 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 二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 臺幣伍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 前開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他被告於該給 付之範圍內,免給付責任。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 限公司如以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各期給付到期後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博得生技股份 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如就已到期各期給付各以新臺幣伍萬陸 仟伍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彰化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82號 請求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潘基生 輔 助 人 張秀真 訴訟代理人 王亭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即John Edward Caraccio 訴訟代理人 賴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7日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 法院以110年度輔宣字第7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告於 109年1月20日起受雇於被告,原採月薪制,起薪為新台幣( 下同)23,800元,並按基本工資調整,惟被告於113年5月1 日要求原告簽署「任職同意書(適用部分工時員工)」(下 稱系爭同意書),其中第6條約定改以時薪183元計算,違反 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規定,應屬無效,被告公司仍應依月 薪給付,依兩造間僱傭契約及民法第482條、第486條規定,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4月至9月短少之薪資共60,062 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482條 - 彰化地院·2025-05-29·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21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21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彰化地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4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 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肆佰陸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87條 - 彰化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3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 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零貳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 - 彰化地院·2025-05-26·114 年度 勞小字第 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8號 給付年終獎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起至被告公司擔任司機 ,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其中本薪25,100元 ,專業津貼5,000元,伙食津貼2,400元,績效獎金5,500元 。原告因112年7月19日上班途中發生通勤職災,向被告公司 請職災公傷病假。依被告公司於113年2月6日公告之112年年 終獎金發放說明(下稱系爭公告)第2條第1項記載「年資滿 一年以上者(不含工安專員及工安助理):三個月。」,而 原告至112年12月31日時年資已滿一年,應可請領3個月之年 終獎金共75,300元,然被告公司僅給付原告12,550元,經原 告向被告公司課長詢問後,得知年終獎金之計算係被告公司 人事以正常出勤時間計算,是被告公司將原告之公傷病假休 養期間扣除而為不利原告之行為,違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2)台勞動二字第14508號函而違法,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公 司給付年終獎金之差額62,750元(計算式:75,300-12,550= 62,750元)。被告公司於113年12月29日勞資爭議調解時虛 構
#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5-12·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0 號勞訴字第2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13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4,381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5,132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9條 - 彰化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請求給付工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5-0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3 號勞簡字第43號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哈特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煌基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趙志賢 訴訟代理人 李冠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公司係以經營進口鋼鐵設備之零件銷售為主 要業務之公司,自民國88年6月1日起聘僱被告為業務經理乙 職,負責推展業務、拜訪客戶、交付貨物等工作。茲原告公 司考量被告以其自有車輛經常往來公司與客戶間,乃自聘僱 時起,即有言明每月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保養」 之名目補貼被告自有車輛之耗損折舊,至於實際支出之油料 費用、保養費用,則另行報支。俟原告公司業務發展趨於穩 定,原告公司負責人李煌基乃於89年間前往中國大陸發展, 在台業務均由被告負責處理,李煌基則未加過問。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0條 - 彰化地院·2025-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請求給付基本工資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總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民 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二「總計」欄所示 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 - 彰化地院·2025-04-3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5-04-29·114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 現場操作員,於112年3月17日工作時,不慎在處理鋼板時被 割傷,致右側前臂外展拇長肌肌腱及伸拇短肌肌腱及淺層橈 神經斷裂(下稱系爭職災事故),經治療後醫囑表示需專人照 顧1個月、休養3個月。原告於受系爭職災事故後持診斷證明 書向被告請公傷假,惟被告不同意,並要求原告應改請病假 、事假,後竟於112年6月9日逕行解僱原告,明顯違反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3條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 終止契約之規定,被告終止兩造勞動契約顯不合法。既兩造 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被告即應給付非法解僱期間之工資及 法定利息,並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爰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 及勞基法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確認兩造 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112年6月13日起至113年11月12 日止,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6,428元,及自113年11月 13日起至復職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5,084元,暨均自調解聲 請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5-04-29·114 年度 勞簡字第 3 號勞簡字第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參拾參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參 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彰化地院·2025-04-28·114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勞簡字第6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397元,及其中新臺幣115,363元自民 國114年2月14日起,其餘新臺幣2,034元自民國114年4月9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3,794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7,397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9條 - 彰化地院·2025-04-11·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勞小字第14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94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94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4-1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請求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就服法第11條 - 彰化地院·2025-04-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勞訴字第4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柒元至原告甲○○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發給原告甲○○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至原告乙○○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甲○○負擔百分之二十八、原告乙○○負擔百分之二 十,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 別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新臺幣貳萬零貳佰 壹拾柒元、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新臺幣陸萬肆仟 肆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彰化地院·2025-04-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8 號勞訴字第68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3,92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3,926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 - 彰化地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2 號勞訴字第5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0 號勞小字第4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5-03-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會員關係不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54條民法第72條民法第179條 - 彰化地院·2025-03-26·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勞簡上字第2號 請求給付報酬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208,810元本息部分,及該部 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之負擔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334條 - 彰化地院·2025-03-25·114 年度 勞小字第 4 號勞小字第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74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11,568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 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72,747 元、新臺幣11,5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