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2025-06-30

台水退休員工 4 人聯手告退休金差額,公司靠人事管理準則一條條對清守住勝訴

一句「退休金就照公司規定算」,可能被退休員工拿來逐條翻舊帳,沒文件就站不住腳。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7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7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4條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 · 2025-06-3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300 萬
退休金補付(4 人)
約 150 萬
律師費
約 30 萬
HR/會計工時
約 20 萬
同期連鎖風險
約 10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台灣自來水公司 4 位資深員工——3 位技術士、1 位營運士——退休後一起回頭翻退休金明細,認為公司算少了,依勞基法第 55 條起訴請求退休金差額,並主張自己屬勞基法的勞工,公司應依勞基法計算而非僅依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案件進到雲林地院。公司端拿出來的是一整套: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第 5 點對僱用人員定義、各職類的本薪 / 加給 / 津貼分類表、適用勞基法前後年資的計算公式、每位原告退休當下的薪資結構與退休金試算明細。法官逐項對照,確認公司在計算退休金時的工資基數與年資基數,與其內部人事規章一致,且未違反勞基法第 55 條的最低保障。 判決下來: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對國營事業而言,這是一場文件勝訴;但對一般雇主而言,真正要看的是「為什麼台水能讓法院相信?」——因為從到職日、本薪定義、津貼性質、年資計算公式,全部都有書面、有版本、有依據。文件沒做到位的雇主,同樣案件不會這樣結束。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4 位退休員工集體提告退休金差額,文件不齊雇主只能照勞工版本補付

  • 退休金差額一旦回灌「經常性給與」,單人 30–80 萬補付風險,4 人乘倍累積
  • 同期同職等員工跟進提告,集體訴訟金額可拉到數百萬
  • 舉證落到雇主端(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工資推定),無文件即敗訴
  • 訴訟期 12–18 個月,HR 與會計反覆出庭、調歷史薪資清冊
勞資羅盤接手後

一次盤好薪資辦法與職類分類,退休金算法白紙黑字,員工想翻也翻不動

  • 建立書面薪資辦法,每項給付標示「工資 / 非工資」並請員工到職簽認
  • 工作規則歷次版本歸檔,並對應每位資深員工的年資分段試算
  • 退休前 6 個月由 HR 出具試算單,員工簽收後撥款,避免事後爭執
  • 勞退舊制結清紀錄與新制提繳明細年度盤點,異常一發現即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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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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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4 位退休員工

是同期同職等所有人都會跟著比對退休金明細並提告。

不是一份退休金差額

是 5–10 位資深員工乘上工資定義爭議的補付風險。

不是法律見解之爭

是當年薪資辦法、職類分類、本薪定義文件有沒有留下來的舉證之戰。

不是這次能撐過

是工作規則沒同步修訂,下一批退休潮一到風險倍增。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有書面薪資辦法逐項標示工資 / 非工資性質?
  2. 2勞動契約是否載明本薪、加給、津貼是否列入退休金基數並由員工簽認?
  3. 3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資深員工退休金的試算明細?
  4. 4工作規則歷次修訂版本是否完整保存並有公告紀錄?
  5. 5退休結算是否由 HR 試算 + 員工簽收 + 留底備查?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波退休潮就會把缺漏全部翻出來。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2 條(工資定義)、第 55 條(退休金計算)、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

國營事業退休員工主張應依勞基法重新計算退休金差額,法院認其薪資結構適用人事管理準則自有體系且舉證明確,駁回全部請求。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法院認定原告退休金已依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正確計算,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並未犯下實質錯誤,反而是因為制度文件齊備、薪資結構清楚,才能在訴訟中迅速證明退休金計算依據。常見會導致同類案件敗訴的地雷,多半出現在企業未明確區分「本薪」「加給」「津貼」「獎金」性質,導致退休前平均工資基數計算發生爭議;或是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曾私下用「不列入退休金基數」名義發放實質固定報酬,事後被法院認定為工資。雇主若沒有把工資項目的法律性質寫進薪資辦法與勞動契約,就會在退休或資遣訴訟中被迫舉證每一筆款項的屬性,舉證不能時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推定為工資。

雇主該學到什麼

退休金與資遣費爭議的勝負,幾乎都在「平均工資基數」這一關決定。雇主要學到的是:薪資制度文件本身就是訴訟證據。國營或大型企業之所以容易勝訴,並非因為身分特殊,而是因為他們的人事管理準則明確列出各項給付的性質、計算基礎與適用對象。一般企業若要享有同樣的舉證優勢,必須在薪資辦法中明列每一個項目是否屬於「經常性給與」、是否列入退休金與資遣費計算,並讓員工在到職時簽署確認。此外,工資結構一旦定型,就不要任意以「獎金」「補助」「車馬費」名義發放實質固定薪資,否則退休時將全部回灌為平均工資。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制定書面薪資辦法,逐項列示本薪、加給、津貼、獎金的法律性質與是否列入退休金基數。
  • 2勞動契約附件載明薪資結構,並由員工簽署確認,避免日後就工資定義發生爭議。
  • 3不要用「車馬費」「伙食津貼」「全勤」等名目固定發放實質薪資,必要時取得稅務與勞動法律見解。
  • 4退休或資遣前由 HR 試算平均工資並留下計算明細,員工簽收後再撥款,預防事後翻盤。
  • 5建立退休金、勞退新制提繳、舊制結清的歷年紀錄,並備份至雲端或人事系統。
建議連動檢視薪資結構與工資定義文件退休金與資遣費試算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蔡豪村 廖來旺 廖燕玉 陳建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複 代理人 呂岱倫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林惠珠 顏薇珊 胡修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蔡豪村、廖來旺、陳建新於退休前任職於被告公司,擔 任技術士乙職;原告廖燕玉於退休前亦任職於被告公司,擔 任營運士乙職,原告4人分別自附表「到職日」欄所示之日 至被告公司任職,並分別於附表「退休生效日」欄所示之日 退休。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第5點 規定,原告4人為被告公司僱用人員,自屬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之勞工。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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