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2025-06-30

勞訴字第7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7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7
日期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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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2 條(工資定義)、第 55 條(退休金計算)、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

國營事業退休員工主張應依勞基法重新計算退休金差額,法院認其薪資結構適用人事管理準則自有體系且舉證明確,駁回全部請求。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法院認定原告退休金已依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正確計算,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並未犯下實質錯誤,反而是因為制度文件齊備、薪資結構清楚,才能在訴訟中迅速證明退休金計算依據。常見會導致同類案件敗訴的地雷,多半出現在企業未明確區分「本薪」「加給」「津貼」「獎金」性質,導致退休前平均工資基數計算發生爭議;或是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曾私下用「不列入退休金基數」名義發放實質固定報酬,事後被法院認定為工資。雇主若沒有把工資項目的法律性質寫進薪資辦法與勞動契約,就會在退休或資遣訴訟中被迫舉證每一筆款項的屬性,舉證不能時依勞動事件法第37條推定為工資。

雇主該學到什麼

退休金與資遣費爭議的勝負,幾乎都在「平均工資基數」這一關決定。雇主要學到的是:薪資制度文件本身就是訴訟證據。國營或大型企業之所以容易勝訴,並非因為身分特殊,而是因為他們的人事管理準則明確列出各項給付的性質、計算基礎與適用對象。一般企業若要享有同樣的舉證優勢,必須在薪資辦法中明列每一個項目是否屬於「經常性給與」、是否列入退休金與資遣費計算,並讓員工在到職時簽署確認。此外,工資結構一旦定型,就不要任意以「獎金」「補助」「車馬費」名義發放實質固定薪資,否則退休時將全部回灌為平均工資。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制定書面薪資辦法,逐項列示本薪、加給、津貼、獎金的法律性質與是否列入退休金基數。
  • 2勞動契約附件載明薪資結構,並由員工簽署確認,避免日後就工資定義發生爭議。
  • 3不要用「車馬費」「伙食津貼」「全勤」等名目固定發放實質薪資,必要時取得稅務與勞動法律見解。
  • 4退休或資遣前由 HR 試算平均工資並留下計算明細,員工簽收後再撥款,預防事後翻盤。
  • 5建立退休金、勞退新制提繳、舊制結清的歷年紀錄,並備份至雲端或人事系統。
建議連動檢視薪資結構與工資定義文件退休金與資遣費試算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蔡豪村 廖來旺 廖燕玉 陳建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複 代理人 呂岱倫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林惠珠 顏薇珊 胡修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蔡豪村、廖來旺、陳建新於退休前任職於被告公司,擔 任技術士乙職;原告廖燕玉於退休前亦任職於被告公司,擔 任營運士乙職,原告4人分別自附表「到職日」欄所示之日 至被告公司任職,並分別於附表「退休生效日」欄所示之日 退休。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實施要點第5點 規定,原告4人為被告公司僱用人員,自屬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之勞工。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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