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4-05-31

勞訴字第31號 賠償損害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日期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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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 工作地點在桃園市中壢區,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勞訴卷 二8頁),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8年1月3日起至同年3月27日止 受僱於被告,擔任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新明診所登記 負責人,並簽訂合作合約,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190,00 0元,兩造屬僱傭關係。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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