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4-08-30

勞簡字第33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3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3
日期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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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曾銘華 被 告 有翔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紳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9年3月起至110年1月止,及同 年5月至000年0月間受僱於被告,擔任業務人員,約定工資 計算方式依當月原告負責之案件成交後,被告收受客戶給付 之仲介費即薪資單上所載「實收業績」計算,並先扣除15% 為被告收取之管銷費用。扣除管銷費用後之業績金額,在新 臺幣(下同)400,000元以內者,原告可分得58%之佣金;在 400,000元至600,000元內者,原告可分得60%之佣金;至於 在600,000元以上部分,原告則可分得70%之佣金。如為商業 仲介之案件,則於扣除管銷費用之業績金額600,000元內另 可多分得5%佣金。另如該月原告全勤,被告給付原告全勤獎 金2,000元(下合稱系爭報酬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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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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