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2-23

勞訴字第283號 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3
#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3
日期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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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70 條、民法第 184 條

銀行對退休前財管部經理因下屬挪用客戶款項案核定申誡乙次,前經理主張該懲戒處分無效遭法院駁回,雇主之懲戒程序與依據獲法院支持。

判決結果雇主(銀行)勝訴。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認定該申誡懲戒處分有效。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在懲戒程序面做得相對到位:依據內部「職員獎懲要點」第 6 點第 5 款、第 10 點作成書面獎懲通知書,明確記載事由(對下屬挪用客戶款項案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並以正本送達當事人、副本函送董事長室、總經理室與相關單位,程序公開透明、層級明確。可借鏡的「常見地雷」反而是:許多雇主在懲戒員工時,缺乏白紙黑字的工作規則或獎懲要點作為依據,或雖有規定卻未依條文程序送達,導致即使員工確有過失,懲戒處分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被認定無效。本案雇主之所以勝訴,正是因為它把「依據哪一條、為什麼處分、如何送達、誰核定」全部寫清楚。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懲戒程序與書面化,常見地雷反而是「懲戒無據、程序不全、送達不明」。雇主應該學到:依勞基法第 70 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其中「獎懲事項」是法定應記載項目。建議所有雇主,不論人數,都建立明確的工作規則與獎懲要點,內含:得予獎懲事由、處分種類(申誡、記過、記大過、降級、解僱)、認定程序、書面通知格式、申訴程序。對主管之督導責任,要在職務說明書中明文,以利日後追究時有依據。對退休或離職員工的追懲,更要審慎評估時效(民法第 197 條 2 年)與處分必要性。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訂立或更新工作規則,明列獎懲事由、種類、認定程序、書面通知與申訴程序,並依勞基法第 70 條報主管機關核備。
  • 2懲戒處分書面通知書應明列「依據條文、事由、處分種類、生效日、申訴管道」,並由 HR 與法務雙審。
  • 3主管職務說明書中明文督導責任與失職態樣,作為日後懲戒的依據。
  • 4對退休或離職員工追懲前,先評估時效是否仍在、處分是否仍具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 5懲戒文件送達採雙軌制(當事人簽收 + 內部單位副知),並建立檔案管理留存至少 5 年。
建議連動檢視工作規則內容獎懲制度設計懲戒程序與送達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83號 原 告 史美珪 訴訟代理人 劉興懋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2年7月16日至107年9月3日任職於被告公司 ,擔任財富管理部第2任經理,任期5年1個月。詎原告於 退休後之111年6月18日收受被告111.6.15銀人資乙字第11 100036831號獎懲通知書,核定「財富管理部前經理史美 珪對蘇澳分行前行員張家慶擔任理專期間發生挪用客戶款 項案,應負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申誡乙次」。並於注意 事項記載:依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員獎懲要點」 第6點第5款、第10點規定辦理(下稱系爭申誡處分)。系 爭申誡處分,被告以函文之正本將獎懲通知書檢送被告所 屬各單位、各被懲處當事人;以副本函送董事長室、總經 理室、各副總經理、秘書處等單位(均含獎懲通知書);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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